十堰城區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改善城區棚戶區居民住房條件,促進我市房地產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城鎮棚戶區和城鄉危舊房改造及配套基礎設施建設的實施意見》(鄂政辦發〔2015〕97號)和省住建廳《關于促進全省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鄂建〔2014〕16號)、《關于推進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的指導意見》(鄂建〔2015〕8號)等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十堰城區規劃區范圍內棚戶區改造項目 (含城中村改造項目)的貨幣化安置,適用本辦法。
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是指政府直接將補償資金支付給被征遷人,由被征遷人自行購買、租賃住房;或由政府搭建交易平臺,為被征遷人通過市場選購住房提供服務,政府將補償資金直接支付給售房的房地產企業。
第三條 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由市政府統一安排部署,市住房保障領導小組及其工作機構負責組織協調。
區政府(管委會)為棚戶區改造責任主體,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原則,做好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具體工作,完成市政府下達的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工作任務。
第四條 城區棚戶區改造項目以貨幣化安置為主。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職責分工:
市房管局負責棚改貨幣化安置工作的統籌計劃、分解任務、監督指導,中央轉移支付的資金爭取,建立安置房源信息庫和交易平臺。
市發改委負責棚戶區改造項目配套基礎設施建設的資金爭取與安排。
市財政局負責按保障房資金籌集渠道籌集資金,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
市城投公司負責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融資貸款及貸款使用相關工作。
市城中村改造辦公室負責城中村改造項目貨幣化安置的組織協調工作。
市地稅局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稅收和貸款等相關優惠政策的落實工作。
市監察局、市審計局負責對棚改貨幣化安置工作進行全程監督和審計。
第三章 資金籌集
第六條 貨幣化安置資金來源渠道與籌集方式
資金來源:按政策規定提取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資金、國家棚戶區改造補助資金、國家政策性銀行(國開行、農發行)貸款、商業銀行貸款和社會融資等。
籌集方式:市城投公司建立的融資平臺負責包裝棚戶區改造項目,落實國家政策性銀行貸款、商業銀行貸款和社會融資;市財政局按住房保障資金籌措渠道籌集資金;市房管局、市發改委與茅箭區、張灣區政府及十堰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等單位配合,爭取棚戶區改造中央轉移支付資金。各部門所籌集資金分別進入財政及融資平臺資金專戶。
第四章 房源籌集
第七條 區政府(管委會)應根據轄區實際情況,組織編制棚戶區改造年度計劃及貨幣化安置計劃,并報市政府審核批準。年度計劃中應將城鎮危舊房、城中村納入改造范圍,統籌安排,精心組織,盡早完成棚戶區改造工作。
區政府房屋征收部門根據棚改年度計劃,擬定房屋征遷補償安置方案,經區政府批準后報市房管局備案。市房管局根據區政府批準的征遷計劃和房屋征收與搬遷補償安置方案,籌集棚戶區改造安置房源。
對城中村改造集中安置項目、重點項目拆遷涉及集體土地的房屋安置,按照十政規(2013)2號《十堰城區城中村改造管理辦法》核定安置對象的應安置面積,以此為基準,按照周邊安置房源購買價格,確定城中村改造安置對象的貨幣補償額度。
第八條 市房管局負責建立安置房信息庫和交易平臺,所籌集的安置房源必須手續齊全,質量合格。安置房源的戶型面積、戶型結構、銷售價格、交房時間等信息應及時向被征遷人公開,由被征遷人自主選擇。
第九條 市房管局在房源籌集中,應制定相關準入條件,鼓勵符合條件的房地產企業讓利進入房源交易平臺,確保房源銷售價格低于周邊商品房同期實際成交備案均價的10%以上。
有關房源籌集工作,由市房管局另行擬定實施細則。
第十條 區政府(管委會)要落實工作專班、人員和經費,積極配合市房管局做好安置房源信息庫建設工作。
第五章 貨幣化安置工作程序
第十一條 房屋征遷和補償工作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湖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十堰城區城市棚戶區(危舊房)改造管理暫行辦法》、《十堰城區城中村改造管理辦法》等文件相關規定及工作程序實施。
第十二條 貨幣化安置補償款撥付程序:區政府(管委會)根據項目征遷工作進展情況,向市城投公司提出資金撥付申請,并提交安置補償協議、被征遷人購買住房的認購書等資料。市城投公司對貨幣化安置情況與相關資料進行審核,并報請市政府批準后,將貨幣化安置補償款撥付給售房單位,折抵購房款。如補償款小于購房款,不足部分由被征遷人及時補交余款,如補償款大于購房款,結余部分返還給被征遷人。
選擇貨幣補償方式,不再購買住房的,或不在安置房源信息庫中選購住房者,按協議合同約定撥付給被征遷人補償款。
第六章 政策激勵
第十三條 棚戶區改造項目搬遷活動中,對按期簽約并辦理房屋交接手續的被征遷人,給予被搬遷房屋市場評估價值(不含裝飾裝修和房屋附著物部分)不高于30%的貨幣獎勵。按照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15日內簽約的,獎勵30%;30日內簽約的,獎勵20%;45日內簽約的,獎勵10%。逾期簽約的不予獎勵。
涉及城中村項目搬遷,按照十政規(2013)2號《十堰城區城中村改造管理辦法》相關條款執行。
第十四條 棚戶區改造居民(或村民)因個人房屋被征遷而選擇貨幣補償用以重新購置住房,并且購房成交價不超過貨幣補償的(含獎勵部分在內),對新購房屋免征契稅。
購房成交價超過貨幣補償的,契稅繳納標準按照國家財政部財稅(2016)23號文件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普通商品住房出售給實行貨幣補償的被征遷人的,按照出售商品房建筑面積占項目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和印花稅;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它組織轉讓舊房作為改造安置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對經營管理單位回購已分配的改造住房繼續作為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稅。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由市房管局負責建立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完善廉政風險防控措施,公開透明,規范操作,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對在棚戶區改造工作中,被征收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由行業主管部門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責任。國家工作人員違規操作、損害被征遷人合法權益等行為,由行政監察部門嚴格依紀依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十堰市房管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有效期三年,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