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級有關單位,各區縣財政局、環境保護局、商務局、公安局,各相關企業:
為了做好我市治污降霾工作,切實改善大氣環境,推進節能減排財政政策綜合示范工作,經市政府同意決定,從2015年起,延長營運“黃標車”補貼年限并將非營運“黃標車”納入淘汰補貼范圍,以加快“黃標車”淘汰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營運“黃標車”補貼政策
(一)延長補貼時限
根據國務院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計劃》(國發[2013]37號),到2015年淘汰2005年底前注冊營運的黃標車,到2017年基本淘汰全國范圍內的黃標車。考慮到我市“黃標車”淘汰任務重,對提前淘汰的營運“黃標車”補貼政策截至期限從2015年12月31日延長至2017年5月31日。2017年6月1日以后報廢的,不再享受補貼。辦理補貼的最終受理時間可延長到2017年12月31日。
(二)調整補貼標準
按照早淘汰,多補貼的原則,激勵營運“黃標車”車輛盡快淘汰,今年12月31日以前淘汰的,仍按銅財建[2013]42號文件規定執行補貼標準,從1月1日起調整營運黃標車補貼標準:
1、載貨汽車補貼限額標準:大型每輛補貼12000元,中型每輛補貼9000元,輕型每輛補貼6000元,微型每輛補貼4000元;
2、載客汽車補貼限額標準:大型每輛補貼12000元,中型每輛補貼8000元,小型每輛補貼5000元,微型每輛補貼4000元。
(三)補貼比例
為加快營運“黃標車”淘汰進度,對營運“黃標車”實施分年度差額補貼,在淘汰的可享受規定補貼標準的全額補貼,2017年1月1日至5月31日淘汰的可享受規定補貼標準金額的50%,2017年6月1日以后淘汰的不予補貼。
二、非營運“黃標車”補貼政策
(一)補貼范圍
非營運“黃標車”參照營運“黃標車”淘汰補貼范圍(機關事業單位不予以補貼),申請相應的財政補貼,納入現有的營運“黃標車”淘汰補貼系統統一管理。
(二)補貼標準
為鼓勵非營運“黃標車”淘汰,確保在2017年完成我市“黃標車”淘汰任務,非營運“黃標車”的補貼標準參照營運“黃標車”調整前的標準,具體是:
1、載貨汽車補貼額標準:大型每輛補貼18000元,中型每輛補貼13000元,輕型每輛補貼9000元,微型每輛補貼6000元;
2、載客汽車補貼限額標準:大型(含營轉非)每輛補貼18000元,中型(含營轉非)每輛補貼11000元,小型每輛補貼7000元,微型每輛補貼5000元。
(三)補貼比例
對提前淘汰的非營運“黃標車”實施分年度差額補貼,在2015年底以前淘汰的可全額享受規定的補貼金額,在淘汰的可享受規定補貼金額的80%,2017年6月1日前淘汰的可享受規定補貼金額的50%,2017年6月1日以后淘汰的不予以補貼。
(四)補貼期限
補貼期限從2015年6月1日起執行,截至到2017年5月31日。2017年5月31日前辦理報廢的,最終受理時間可延長到201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