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全省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正在有條不紊地進行,本報不斷接到農民詢問相關政策的來電來信。把相關政策規定整理給農民看一看,很有必要。
按照我省安排,2015年全省完成4000萬畝左右的土地確權登記頒證任務,全省基本完成確權登記頒證任務,2017年完成掃尾工作。具體推進安排為:2015年,濟源、新鄉、鶴壁、焦作、漯河、三門峽、商丘、信陽和10個省直管縣(市)以及通許縣全面完成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其他省轄市要統籌安排2015年工作進度,基本完成確權登記頒證工作。
土地權利證書有哪幾種?分別由哪一級機關頒發?
目前,我國的土地權利證書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四種,其中前三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頒發,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頒發。
什么是土地登記制度?
簡單地說,土地登記制度是國家的一項法定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確立了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土地是最重要、最基礎的不動產,土地登記是不動產登記的基礎。土地登記是指將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和土地抵押權、地役權以及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土地權利記載于土地登記簿公示的行為。
土地登記由縣級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土地確權和土地登記的規定,依照法定程序,對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進行審批、注冊登記、確認、發放土地證書的法律制度。
土地登記包括哪些內容?
土地登記內容指反映在土地登記簿冊內的土地登記要素,主要包括土地權屬性質和來源,土地權利主體所涉及的土地權利人,土地權利客體所及的土地坐落、界址、面積、用途(地類)、價格、圖號、地號及土地使用權的年限等。
什么是宗地?
宗地是指土地權屬界線封閉的地塊或者空間。
土地登記的程序是什么?
不同類型的土地登記在登記的具體程序上是不盡相同的,但總體上土地登記應該把握以下四個環節:一是土地登記申請;二是土地權屬審核;三是注冊登記;四是核發證書,這四個方面是土地登記中不可或缺的程序或步驟。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發給誰?
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發證給村農民集體;屬于村民小組集體所有的土地,發證給村民小組農民集體;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發證給鄉(鎮)農民集體。土地證“是誰的就發給誰”。
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依據的文件資料都包括哪些方面的內容?
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依據的文件資料包括:一是人民政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處理決定;二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調解書;三是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四是當事人之間依法達成的協議;五是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調查表、土地權屬界線協議書等地籍調查成果;六是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文件等。
哪些土地登記申請按規定不予登記發證?
申請土地登記發證涉及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登記發證:一是土地權屬有爭議未解決的;二是土地違法行為尚未處理或正在處理的;三是申請的土地權利超過規定期限的;四是無合法用地等土地登記申請要件的;五是違反規劃改變土地用途的;六是查封登記解除前申請辦理登記的;七是未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而設定抵押的;八是其他依法不予登記的。不予登記發證的,一般應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登記發證的理由。
土地登記出現錯登、漏登怎么辦?
土地登記后,發現錯登或者漏登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報經人民政府批準后辦理更正登記,土地權利人、利害關系人也可以申請更正登記。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發現土地登記簿記載的事項確有錯誤的,根據錯、漏登記宗地的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原土地登記申請書,進行補充地籍調查,填寫土地變更登記審批表,報原批準登記發證機關審批,更改或更換土地登記卡、簿,同時書面通知原土地證書持有人在規定期限內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更換或注銷原土地證書手續。當事人逾期不辦理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經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告后,原土地權利證書廢止。
更正登記涉及土地權利歸屬的,應當對更正登記結果進行公告。
土地權利證書丟失了能否補辦,怎樣辦理?
土地權利證書滅失、遺失的,土地權利人應當在指定媒體上刊登滅失、遺失聲明后,方可申請補發。補發的土地權利證書應當注明“補發”字樣。
土地權屬爭議案件由誰負責調處?
(1)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由爭議土地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由鄉級人民政府受理和處理。
(2)設區的市、自治州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下列爭議案件:跨縣級行政區域的;同級人民政府、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交辦或者有關部門轉送的。
(3)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下列爭議案件:跨設區的市、自治州行政區域的;爭議一方為中央國家機關或者其直屬單位,且涉及土地面積較大的;爭議一方為軍隊,且涉及土地面積較大的;在本行政區域內有較大影響的;同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交辦或者有關部門轉送的。
(4)國土資源部調查處理下列爭議案件:國務院交辦的;在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如何申請處理土地糾紛案件?
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處理土地糾紛的機關是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因農村責任田劃分,宅基地的規劃及調整和邊界劃分而引起的糾紛,屬于行政部門處理的爭議,而不應屬于法院管轄。遇有此類情況,可向當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予以解決。
法院受理的土地糾紛有兩類:一類是行政案件,另一類是民事案件。
屬于行政案件的幾種情況:一是因土地權屬不明、界限不清引起的土地使用權和所有權爭議,可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自行協商,未果的,可由人民政府處理,對人民政府處理結果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書的30日內向法院起訴;二是人民政府對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作出處理決定以后,如果對處理結果不服,且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復議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三是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必須由主管機關先行處理,對未經批準或采用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宅基地)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屬于民事案件的土地糾紛:一是土地使用權糾紛;二是土地所有權糾紛;三是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和轉讓合同糾紛;四是土地出售、交換、出租抵押合同糾紛。另外不包括林木、林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糾紛以及宅基地使用權糾紛,都屬于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范疇,應到法院民事審判庭起訴。
需要提供相關證據:在發生土地糾紛以后,應及時搜尋、保存證據,包括土地使用權證、房產證和各類合同書等。另外,還應提供歷史上對發生爭議的土地、宅基地的使用情況。涉及侵權的,還應提交侵權人的具體侵權行為和造成的后果等方面的證據。如果發生的糾紛經過有關部門處理,則還應提交該部門的處理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