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共租賃住房配租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及配租等管理工作,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贛府廳發[2010]67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新建、改建和籌集,符合相應規定,享受了公共租賃住房優惠政策、國家和地方財政補貼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的指導、監督工作。市、縣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地區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受理、審核、公示、輪候以及配租、租后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申請和審核
第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對象主要是城鎮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業城鎮職工和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申請人具有本地城鎮戶籍,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5平方米(含)以下的。
(二)申請人無本地城鎮戶籍,來本地連續穩定工作6個月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夠提供同期暫住證明,本人及家庭成員在本地均無住房的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積15平方米(含)以下的。
(三)符合上述條件家庭中,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可申請廉租住房。
具體條件由各市、縣人民政府結合本地產業發展、人口資源環境承載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實際確定。同時應根據本地實際,定期調整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并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家庭應當推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申請家庭成員包括申請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已成年單身子女。
第六條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條件的本市城鎮戶籍家庭,向申請人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符合第四條第(二)項條件的外來務工人員,向申請人工作單位所在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第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資格申請、審核要嚴格執行“三級審核、三榜公示”制度。通過了公共租賃住房資格申請審核的,由市縣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發放書面通知。
對申請租金補貼或優惠的,要建立和完善相關部門收入審核聯審聯批制度,住房保障、民政、公安、工商、稅務、社保、金融等部門及街道、社區協作配合,規范受理流程,嚴格收入審核:
1、申請家庭如實填報家庭收入、資產、住房狀況等證明材料及書面誠信承諾;提交書面授權書,聲明同意審核機關調查核實其家庭住房和資產等情況。
2、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通過書面審查、入戶調查、信息查證、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收入、資產、住房狀況進行調查核實。
3、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自有房產(包括店面、車位、寫字樓等非住宅)和現住房狀況、房產上市交易、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以及享受過房改和住房保障優惠政策等情況進行審核。
4、民政部門應提供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低保證明以及受救濟等情況;公安部門應提供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車輛、戶籍登記核查信息;工商部門應提供個體工商登記或投資辦企業等相關信息;稅務部門應提供申請之月前12個月報稅、完稅信息;社保部門應提供社會保險繳納信息;人民銀行協調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供相關銀行賬戶信息;證監部門應提供股票信息;保監部門應提供商業保險投保及繳費信息。并在規定時間內提交市縣住房保障部門。
第八條 每個申請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賃住房。根據家庭代際、性別、年齡結構和家庭人口等因素,配租參考標準為:單身家庭(包括未婚),配租集體宿舍或小套型;子女未滿10周歲的家庭,配租小或中套型;子女年滿10周歲的家庭,配租中或大套型;4人(含)以上家庭,配租中或大套型。
套型面積標準由各市、縣根據本地住房保障能力確定。
第九條 對符合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家庭實行輪候配租制度。輪候期間,申請家庭收入、人口、住房、資產等情況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在家庭情況變動后30日內告知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經審核后,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上報上級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并對變更情況進行登記。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由所在市縣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取消資格。
第十條 申請家庭有原住房的,原住房為承租公房(包括直管、自管)的應當騰退,原住房由公房產權單位或房屋所在地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收回;原住房為私房且位于城市核心功能區的,或已納入棚戶區等公益性項目房屋征收范圍的,原住房由房屋所在市、縣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收購。具體收回、收購及補償辦法由各市、縣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 配租管理
第十一條 市、縣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公共租賃住房分配計劃管理。根據籌集房源情況,在每年12月制定下一年度本市縣公共租賃住房公開搖號分配計劃,經本級政府批準后實施。公共租賃住房分配計劃應在市、縣政府網站和當地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
調整實施計劃的,應在本級政府批準后10個工作日內公布調整信息。
第十二條 市、縣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以及投資機構、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籌集并持有的公共租賃住房,應統一由項目所在市、縣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開配租。
第十三條 市、縣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公共租賃住房配租采用全程公開、透明操作、現場搖號的方式進行。
(一)公共租賃住房具備入住條件60天前編制配租和運營管理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在市、縣政府網站和當地新聞媒體公布配租公告,公告內容包括房源位置、套數、戶型面積、始租日期、租金標準、租賃管理、供應對象范圍、登記時限、登記地點等。
市、縣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可在公布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房源中,選擇符合廉租住房建設標準的房屋面向廉租實物配租家庭配租。
(二)已通過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的家庭,根據公布的房源情況,在規定時限內到指定地點進行意向登記。市、縣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資格復核并將通過復核的家庭納入參加搖號名單。
(三)符合廉租住房申請條件的家庭優先配租;申請家庭成員中有60周歲(含)以上老人、患大病人員、重度殘疾人員、優撫對象及退役軍人、省部級以上勞動模范、成年孤兒優先配租。
(四)市、縣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遵循公平、公開、公正原則,認真組織公共租賃住房公開搖號配租。
在確定配租家庭范圍后,應結合配租住房套型,按照優先家庭優先保障、剩余房源保障普通家庭的順序分組對應不同套型的房屋,直接搖號確定家庭所對應的房號。
搖號中簽后,申請家庭退出公共租賃住房的,該房屋列入下一次公共租賃住房公開搖號房源。
(五)申請人選房確認后,市縣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向申請人發放公共租賃住房配租通知單,申請人在收到配租通知單30日內,憑配租通知單、身份證明與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其中需騰退或被征收原住房的家庭應先辦理完原住房騰退或被征收手續。逾期不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的,視為主動放棄配租資格。
第十四條 社會單位建設和持有的公共租賃住房,優先解決本單位通過公共租賃住房資格審核的職工家庭居住需求,配租工作由社會單位組織實施。
(一)社會單位應當在市、縣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在房屋具備入住條件60天前編制配租及運營管理方案,并組織配租。
(二)社會單位應將本單位通過公共租賃住房資格審核的職工家庭名單,在本單位和單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予以公布。
(三)社會單位組織公開搖號或抽簽后,中簽家庭與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簽訂各市縣統一制式的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配租房屋和家庭信息經單位確認后,報市、縣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社會單位配租后房源仍有剩余的,應在選房工作完成后30日內,將剩余房源情況報市、縣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由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按第十三規定向社會公開配租。
第十五條 未在規定時間內選房或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的,視同放棄一次配租資格,可繼續輪候。同一家庭只能放棄兩次配租資格,超過兩次須重新提出申請。
第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公開搖號配租活動可邀請當地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政風行風監督員以及新聞媒體參加,接受社會監督。有條件的,搖號全過程應由公證部門全程監督。配租結果應在市縣政府網站、當地新聞媒體或社會單位公布。
第十七條 市、縣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公共租賃住房申請配租信息管理平臺,實現動態管理。
(一)各市、縣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申請及輪候家庭檔案,根據輪候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變動情況,及時調整申請家庭信息,實現對輪候家庭檔案的動態管理。
(二)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建立健全房屋使用檔案,完善紙制檔案和電子檔案的收集、管理工作,保證檔案數據完整、準確,并根據租賃家庭變動情況及時變更住房檔案,實現公共租賃住房檔案的動態管理。
第十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應在完成申請家庭選房簽約工作后15個工作日內,將配租家庭情況、身份證號及所選房號等情況錄入信息管理平臺,并作為房屋產權單位享受公共租賃住房運營稅費減免的依據。
第十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內容包括:租賃房屋的基本情況、租金標準及調整原則、租金收取方式、租賃期限、修繕責任、合同解除、違約責任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等。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期限由雙方約定,一般為3年,最長不超過5年。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可以按月、季或年收取,但最長不得超過1年。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示范文本由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定。
第二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原則上為同地段、同品質、同類型普通商品房市場租金的60%。廉租住房租金相當于同地段、同品質、同類型住房市場租金的10%。物業服務費不高于本地普通商品房物業服務費平均水平。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和物業服務費實行動態管理,每兩年調整一次。
社會單位配租給本單位職工家庭的,租金標準可低于市縣政府確定的同地段、同類型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
符合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發放條件的家庭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可享受相應額度的廉租住房租賃補貼;家庭成員繳納了住房公積金的,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交納公共租賃住房租金。
第四章 租后管理
第二十一條 承租家庭因家庭人口變化等原因需調整配租房屋的,可向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市、縣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復核同意后,提出調整意見。
公共租賃住房項目中有套型匹配的空置房屋,產權單位可根據調整審批意見予以調換,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并按規定騰退原承租的住房。項目中沒有套型匹配的房屋,由產權單位建立承租家庭調房需求庫。
第二十二條 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經復核,承租家庭繼續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由承租家庭推舉新的承租人與房屋產權單位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家庭無共同承租人的,租賃合同自動終止。
第二十三條 租賃合同期滿后承租人需要續租的,應在合同期滿前3個月向原申請所在地市、縣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復核,繼續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產權單位辦理續租手續;不符合條件的不能續租,承租家庭應退出住房。
第二十四條 租賃期內承租家庭自愿退出公共租賃住房的,應向產權單位提出書面申請,辦理相關騰房手續,在規定期限內騰退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在與承租人解除租賃合同10個工作日內,應書面通知承租家庭原申請所在市、縣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成員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租賃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應在規定期限內退出公共租賃住房。在其騰退現租住的公共租賃住房之前,各市、縣房地產主管部門不得為其辦理商品住房所有權證。
承租家庭對所租住公共租賃住房進行了戶內裝飾裝修的,騰退時不予補償。
第二十六條 市、縣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每年定期復核承租家庭住房變動情況,通過房屋交易權屬系統查詢承租家庭成員的住房狀況,根據復核結果對公共租賃住房配租資格等進行動態調整,并書面告知承租人。
第二十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和市縣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將承租家庭變化信息錄入本市、縣公共租賃住房信息管理平臺,保證相關信息準確。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八條 連續三年通過搖號均未能入選的輪候家庭,市、縣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在有房源供應時,可直接安排公共租賃住房配租解決此類家庭住房困難。
第二十九條 各市、縣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結合本地實際,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市縣公共租賃住房配租辦法和細則,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各市、縣出臺的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