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權益,根據《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8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服務和管理,適用本實施辦法。
第三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578號)的規定退出現役的義務兵和士官。
第四條 退役士兵安置以扶持就業為主,實行自主就業、安排工作、退休、供養等多種方式相結合的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第五條 全社會應當尊重、優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業。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各類社會組織,不分單位性質和組織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責任和義務。在招收錄用工作人員或者聘用職工時,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招收錄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報考公務員、應聘事業單位職位的,在軍隊服現役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單位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第六條 省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省轄市、縣(市、區)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縣級以上政府要加強對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領導,加強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領導機構及辦公室建設,充分發揮其組織協調作用。將退役士兵安置專項經費和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并隨著經濟社會發展逐步增加投入。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納入政府任期目標和考核內容,納入雙擁模范城(縣)考評體系。縣級以上民政、機構編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公安、財政、國資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七條 退役士兵應當遵守有關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規,服從政府的安置。
第八條 對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移交和接收
第九條 根據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制定的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計劃,安置地縣級以上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接收退役士兵。
第十條 退役士兵安置地為退役士兵入伍時的戶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時是普通高等學校在校學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現役后不復學的,其安置地為入學前的戶口所在地。第十一條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現役期間父母戶口所在地變更的,可以在父母現戶口所在地安置;父母離異的,可在父母一方現戶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軍隊有關現役士兵結婚規定且結婚滿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戶口所在地安置。(三)因其他特殊情況,由部隊師(旅)級單位出具證明,經省級以上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批準易地安置的。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與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第十二條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本人申請,可以由省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就業、醫療、生活需要的原則確定其安置地:
(一)因戰致殘的;
(二)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雙亡的。
第十三條 退役士兵所在部隊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在士兵退役時將其檔案及時移交安置地縣級以上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應當于退役士兵報到時為其開具落戶介紹信。公安部門憑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開具的落戶介紹信,為退役士兵辦理戶口登記。
入伍時的普通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生和翌年畢業的學生以自主就業方式退出現役后,可參照普通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生,憑單位錄(聘)用手續,向就讀學校再次申請辦理就業報到證,就讀學校應當及時為其辦理。
第十四條 自主就業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檔案事宜,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檔案管理有關規定辦理。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的檔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在退役士兵報到后及時移交本級政府舉辦的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檔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于開出安排工作介紹信15日內移交安排工作單位。縣級以上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建立退役士兵基礎信息數據庫。
第十五條 退役士兵發生與服役有關的問題,由其原部隊負責處理;發生與安置有關的問題,由安置地政府負責處理。
第十六條 退役士兵無正當理由不按照規定時間報到超過30天的,視為放棄安置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