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單位受賄罪立案標準
1、單位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2、單位受賄數額不滿1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2)強行索取財物的;
(3)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二、從罪名主體和處罰原則區分單位受賄罪與個人受賄罪的不同:
1、罪名主體
(1)公司: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設立,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組織,它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
(2)企業:企業是指依法成立并具備一定的組織形式,以營利為目的獨立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活動和商業服務的經濟組織。
(3)事業單位:事業單位是指依照法律或者行政命令成立、從事各種社會職能活動的組織。
事業單位可以分為三種:國家事業單位;集體事業單位;私營事業單位。
(4)機關:這里的機關包括國家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軍隊、政黨等有關機關。
(5)團體:又稱為社會團體,是指各種群眾團體組織,例如人民群眾團體(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社會公益團體、學術研究團體、文化藝術團體、宗教團體等。
2、處罰原則
(1)單位犯罪的兩罰制
刑法對單位犯罪在絕大部分情況下采取兩罰制。在兩罰制中,對單位是判處罰金,判處罰金采取無限額罰金制,即對罰金的數額未作規定。
(2)單位犯罪的單罰制
刑法在某些情況下規定了單位犯罪的單罰制,即只處罰自然人而不處罰單位。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刑法規定的犯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但只處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而不處罰單位)
(3)單位犯罪的處罰適用
我國刑法關于單位犯罪的規定,在多數情況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都要追究刑事責任。在少數情況下,只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三、公司單位犯受賄罪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違反公司受賄、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為正確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違反公司法的犯罪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依法懲治違反公司法受賄、侵占、挪用等犯罪行為,現就《決定》規定的幾個具體問題解釋如下:
根據《決定》第九條的規定,公司和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職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賄賂,數額較大的,構成商業受賄罪。
實施《決定》第九條規定的行為,索取或者收受賄賂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索取或者收取賄賂十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
我國《刑法》第163條規定,犯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受賄罪,受賄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受賄數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應予追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