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養老金并軌方案細則,云南退休工資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最新消息
根據《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精神,《云南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經省政府常務會議和省委常委會議審議通過,近期以省人民政府文件印發,自10月1日起實施。
實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有利于實現社會化養老保障全民覆蓋,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社會保障制度;有利于深化收入分配體制改革,逐步化解“待遇差”的矛盾;有利于促進機關事業單位深化改革,推動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利于全面體現工作人員的勞動貢獻,保護和調動工作積極性。此項改革,體現了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公平與效率相結合、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改革前與改革后待遇水平相銜接及解決突出矛盾與保證可持續發展相促進。
《云南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全文如下:
為統籌我省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養老保險制度,根據《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5〕18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28號)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改革的目標和基本原則
(一)改革的目標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以及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全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方針,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改革現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獨立于機關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
(二)基本原則
1.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既體現國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體現工作人員之間貢獻大小差別,建立待遇與繳費掛鉤機制,多繳多得、長繳多得,提高單位和職工參保繳費的積極性。
2.權利與義務相對應。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要按照國家規定切實履行繳費義務,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形成責任共擔、統籌互濟的養老保險籌資和分配機制。
3.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立足基本國情,合理確定基本養老保險籌資和待遇水平,切實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促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
4.改革前與改革后待遇水平相銜接。立足增量改革,實現平穩過渡。對改革前已退休人員,保持現有待遇并參加今后的待遇調整;對改革后參加工作的人員,通過建立新機制,實現待遇的合理銜接;對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員,通過實行過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5.解決突出矛盾與保證可持續發展相促進。統籌規劃、合理安排、量力而行,準確把握改革的力度和節奏,先行解決目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不統一的矛盾,再結合養老保險頂層設計,堅持精算平衡,逐步完善我省有關制度和政策。
二、改革的實施范圍
(三)本辦法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單位和人員:
1.按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
2.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
3.公益一、二類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
要嚴格按照機關事業單位編制管理規定確定參保人員范圍。對于編制管理不規范的單位,要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理規范,待確定工作人員身份后再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
(四)編制外人員應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五)對于目前劃分為生產經營類,但尚未轉企改制到位的事業單位,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尚未參加的,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其轉企改制到位后,按照有關規定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具體辦法按照國家和我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六)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單位繳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按照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個人工資超過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退休人員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七)單位和個人繳費基數。單位工資總額為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機關單位(含參公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警銜津貼、海關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規范后的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特教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績效工資。其余項目暫不納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具體按照國家和我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八)個人賬戶存儲額只用于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征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四、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九)改革后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及以上的人員,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退休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本人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詳見附件)。
(十)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及以上的人員,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對于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員,設立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低限高。即:新辦法(含職業年金待遇)計發待遇低于老辦法待遇標準的,按老辦法待遇標準發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辦法待遇標準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員(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員(1月1日至12月31日)發放20%,依此類推,到過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員(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0%。過渡期結束后退休的人員執行新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