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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物業管理暫行辦法(第10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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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州市物業管理暫行辦法》已經1月27日市政府第14屆10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公布,自5月1日起施行。

市長 陳建華

3月13日

廣州市物業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本市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業主通過選聘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業主通過自行管理等方式,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對配套設施不齊全、環境較差的舊住宅小區,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和更新改造工作,完善配套城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逐步改善舊住宅小區綜合環境。舊住宅小區的范圍由區、縣級市人民政府確定。

未實施物業管理的舊住宅小區需要實施物業管理的,由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征求相關業主意見后,合理確定物業管理區域,并指導和協助業主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第四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物業服務納入現代服務業發展規劃、社區建設和社區管理體系;建立和完善社會化、市場化的物業管理機制,鼓勵采用新技術、新方法提高物業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五條 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本辦法,負責全市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各區分局(以下簡稱區分局)、縣級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會同區分局、縣級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指導、協助本轄區業主大會成立和業主委員會選舉工作,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日常活動,調解處理物業管理糾紛。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建立業主、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協調機制,協助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指導和監督社區內物業管理活動。

第六條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物業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教育工作,增強業主實施自我管理的能力和意識。

區分局、縣級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相關工作人員以及業主委員會委員、業主監事會監事進行物業管理法律知識培訓,所需經費列入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第七條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社區物業服務情況的監督檢查,對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等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物業服務企業實施行政處罰等情況,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對物業管理備案、物業服務企業的信用、處罰等物業管理信息進行共享。

第八條 房地產、價格、公安、城市管理、交通、工商、環保、質量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加強物業管理區域內房屋安全、物業收費、治安消防、公共秩序、環境衛生、房屋和設施設備使用等方面的監督管理,建立違法行為投訴登記制度,依法處理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違法行為。

供水、排水、供電、供氣、通訊、有線電視等專營服務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服務。

第九條 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應當加強物業服務企業從業人員培訓,協助政府有關部門調解處理物業管理糾紛,建立物業服務企業及其從業人員誠信檔案,對違反法律、法規和行業規范的行為給予公開批評,加強行業自律管理,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十條 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大會及其籌備組、業主委員會、業主監事會或者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應當向全體業主公告、公布、通告或者公示的事項,可以通過書面通知、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業主決策電子投票系統發布或者管理規約、議事規則約定的其他方式告知全體業主;發布人應當選擇一種或者幾種便于業主查閱的告知方式。

第二章 物業管理區域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以及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七條的規定劃定或者確定物業管理區域,并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的規定向物業所在地的區分局、縣級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物業管理區域備案手續。報送資料齊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區分局、縣級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當場出具加蓋印章的書面回執。

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以及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劃定或者確定物業管理區域不合理的,區分局、縣級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備案資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在開始前期物業管理招標工作之前,應當提交下列資料辦理物業管理區域備案手續:

(一)物業管理區域備案申報表;

(二)建設單位營業執照;

(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附圖;

(四)建設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

(五)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的物業管理用房預測繪或者實測繪報告;

(六)地名批復文件。

第十三條 已經實施物業管理但未辦理物業管理區域備案手續的建成居住區,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提交下列資料辦理:

(一)物業管理區域備案申報表;

(二)物業服務合同;

(三)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證書;

(四)《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附圖;

(五)建設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

(六)物業管理用房坐落位置、建筑面積;

(七)地名批復文件。

物業服務企業因客觀原因無法提供前款第(四)項至第(七)項資料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書面報告已實施物業管理的區域四至范圍、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社區建設等情況。

第十四條 沒有實施物業管理的建成居住區需要實施物業管理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在確定物業管理區域后,應當提交下列資料辦理物業管理區域備案手續:

(一)物業管理區域備案申報表;

(二)物業管理區域四至范圍說明及附圖;

(三)確定物業管理區域的理由和依據。

前款第(三)項規定的確定物業管理區域的理由和依據應當包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社區建設情況等。

第十五條 已備案且已實施物業管理的一個物業管理區域需要劃分為若干物業管理區域的,應當對原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共有道路、綠地和物業服務用房等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維護等形成分割方案,且分割方案應當經擬分割的各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依照前款規定分割后的若干物業管理區域,由物業服務企業提交以下資料辦理物業管理區域備案手續:

(一)物業管理區域備案申報表;

(二)分割后各物業管理區域四至范圍說明及附圖;

(三)分割方案;

(四)已分割各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分割方案的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 新建物業出售時,建設單位應當將經備案的物業管理區域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明示。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將經備案的物業管理區域公告全體業主。

前兩款所規定明示或者公告的內容包括:

(一)物業管理區域的四至范圍說明及附圖;

(二)公共場所、公共綠地的面積和位置;

(三)公共車位數量和位置;

(四)地下室、底層架空層、天臺的面積及其權屬;

(五)物業服務用房和業主委員會用房的面積和位置;

(六)共用設施設備名稱及權屬;

(七)其他需要明示的場所和設施設備。

第三章 業主大會與業主委員會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七條 業主可以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

業主大會根據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成立,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第十八條 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利,依法履行職責。

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依法選舉產生,履行業主大會賦予的職責,執行業主大會決定的事項,接受業主的監督。

業主大會可以設立業主監事會,履行業主大會賦予的職責,代表全體業主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業主監事會的工作經費以及業主委員會委員、業主監事會監事的工作補貼經業主大會決定后由全體業主承擔。

第十九條 本市建立業主決策電子投票系統,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以及管理規約約定需要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提倡業主通過電子投票系統進行決策。

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業主決策電子投票系統的統籌建設和維護,制定電子投票具體操作細則,為業主參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事務提供方便、快捷的決策方式。

業主決策電子投票系統建設、維護經費由相關部門分年度列入部門預算。

第二節 業主大會籌備組

第二十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可以聯名向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提出成立業主大會的書面要求:

(一)占已交付使用物業業主總人數20%以上業主聯名的;

(二)已交付使用的物業建筑面積達到物業管理區域或者先期開發部分建筑面積50%以上的。

符合前款規定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書面申請后7日內會同聯名業主將組建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以下簡稱籌備組)的事項公告全體業主,公告時間不少于15日,公告內容應當包括籌備組的組成、業主代表的條件、產生方式以及業主提交資料的方式和期限等。

第二十一條 籌備組由業主代表5人至13人的單數、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代表1人以及建設單位代表1人組成。

籌備組業主代表由業主聯名推薦產生,根據聯名推薦人數多少的順序確定;聯名推薦人數相同的,可以抽簽確定排名順序。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委派1名代表參加籌備組工作,建設單位不參加籌備組工作的,視為棄權。

第二十二條 籌備組成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本人及其近親屬未在為本物業管理區域提供物業服務的企業及其關聯企業任職;

(三)不存在索取、非法收受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的利益或者報酬的行為;

(四)不存在泄露業主資料或者將業主資料用于與物業管理無關活動的行為。

除前款規定條件外,籌備組成員中的業主代表還應當是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代表還應當經過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物業管理法律知識培訓。

籌備組業主代表不符合本條第一、二款規定的,經1/2以上籌備組成員簽字確認,由籌備組取消其業主代表資格并公告全體業主。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代表不符合本條第一、二款規定條件,以及因工作變動等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更換。

第二十三條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將擬定的籌備組成員名單、基本情況、聯名推薦人數等情況向全體業主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5日。

擬定的籌備組成員名單公示期滿,業主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向全體業主發布籌備組成立的公告并附具籌備組成員名單。

第二十四條 擬定的籌備組成員名單公示期間,業主對擬定人選有異議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提出。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書面意見之日起7日內進行核查,被核查人員應當回避核查工作。

經核實,擬定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代表不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予以更換;擬定的業主代表不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取消其業主代表資格并公告全體業主。

更換籌備組成員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重新公示。

第二十五條 籌備組成立后,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通知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為籌備組和業主大會的活動提供相應的人力、場地支持,并在規定期限內向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提交下列資料:

(一)物業管理區域備案回執;

(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積清冊;

(三)業主清冊;

(四)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

(五)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的物業管理用房測繪報告;

(六)已籌集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清冊。

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供業主清冊等相關文件資料,經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提供,逾期仍拒不提供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向房屋登記機構查詢業主姓名和房屋面積,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提供并不得收取費用。

第二十六條 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日內由成員中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代表召集、主持首次會議推選籌備組組長,集體學習籌備成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的相關規則。

籌備組組長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在籌備組成員中提名,經過半數籌備組成員同意后產生。

籌備組組長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職責的,按前款規定程序重新確定。

第二十七條 籌備組會議由籌備組組長召集和主持,也可以由籌備組組長委托籌備組其他成員召集和主持。籌備組組長不召集籌備組會議的,經1/3以上籌備組成員同意,可以由會議發起人組織召開籌備組會議。

籌備組成員不能委托代理人參加會議,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除外。籌備組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籌備組成員出席,作出的決定必須經全體籌備組成員半數以上同意。

籌備組會議應當制作書面記錄并存檔。籌備組會議作出的決定,參會成員應當簽字確認,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日內向全體業主公告。

第二十八條 籌備組可以持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出具的證明向公安機關申請刻制籌備組印章,印章由籌備組組長或者籌備組組長指定的籌備組成員保管。籌備組印章應當根據籌備組會議的決定,用于籌備組公示、公告等籌備文書的發布。

籌備組解散后,其印章由保管人交回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廢止。

第二十九條 籌備組應當做好以下籌備工作:

(一)確認并公示業主人數以及所擁有的專有部分面積;

(二)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

(三)擬定管理規約草案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

(四)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表決規則;

(五)確定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以下簡稱候選人)人數、名額分配及產生辦法,確定候選人名單;

(六)制定首屆業主委員會選舉規則;

(七)完成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

前款內容應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20日前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0日。

首屆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產生規則和首屆業主委員會選舉規則不得與擬提交表決的業主大會管理規約和議事規則抵觸和沖突。

第三十條 業主對公示的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間以書面署名形式向籌備組提出書面意見。籌備組應當自收到書面意見之日起7日內集體討論決定是否采納并書面答復。

需要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的,應當及時修改,修改后的草案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公示。

第三十一條 候選人由業主自薦或者業主聯名推薦等方式向籌備組提出。籌備組應當按照《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核查候選人的資格,并保證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各類型物業至少有1名候選人。

第三十二條 籌備組應當將擬定的候選人名單向全體業主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日。

公示期間,業主認為候選人不符合《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條件的,應當以書面署名形式向籌備組提出;經籌備組核查確認的,不再列入候選人名單,并告知全體業主。

第三十三條 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籌備工作,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籌備組自成立之日起6個月內,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但未形成決議的,其工作期限延長6個月;逾期仍未召開業主大會表決通過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選舉產生首屆業主委員會的,由物業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的指導和監督下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表決通過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并選舉產生首屆業主委員會。

業主大會自首次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并選舉產生首屆業主委員會之日起成立。業主大會成立之日起,籌備組自行解散。

籌備組自成立之日起6個月內,未能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籌備組自行解散。業主可以按照本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重新向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提出成立業主大會的書面要求,再次成立籌備組。

第三節 業主大會

第三十四條 業主共同決定以下事項: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

(四)決定是否設立業主監事會;

(五)制定物業服務內容、標準以及物業服務收費方案;

(六)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七)籌集和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制定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制度;

(八)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九)改變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用途;

(十)決定或者授權業主委員會決定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經營方式,管理、使用經營收益;

(十一)聽取和審查業主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收支預算結算報告、業主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十二)改變或者撤銷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部分業主、業主委員會作出的與業主大會決定相抵觸的決議;

(十三)法律、法規或者管理規約確定應由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

決定前款第(七)項和第(八)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第三十五條 管理規約應當對下列主要事項作出約定:

(一)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

(二)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

(三)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經營與收益分配;

(四)業主共同利益的維護;

(五)業主共同管理權的行使;

(六)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

(七)違反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三十六條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對下列主要事項作出約定:

(一)業主大會名稱;

(二)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三)業主委員會議事規則;

(四)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形式、時間和議事方式;

(五)業主投票權數的確定方法;

(六)業主代表的產生方式;

(七)業主大會會議的表決程序;

(八)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的資格、人數、任期和職務終止等;

(九)業主委員會換屆程序、業主委員會委員補選規則等;

(十)業主委員會終止但未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時,代為履行業主委員會職責的機構、人員及其職責范圍和期限,但不得違反《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

(十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籌集、使用和管理;

(十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業主大會設立業主監事會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還應當對業主監事會職責、議事規則和工作經費,監事的選舉規則、監事的資格、人數、任期等事項進行約定。

第三十七條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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