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證》積分制度是通過設置積分指標體系,對在本市合法穩定居住和合法穩定就業的《居住證》持有人(以下簡稱“持證人”)進行積分,將其個人情況和實際貢獻轉化為相應的分值。積分達到標準分值的,可以享受相應的公共服務待遇。《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由基礎指標、加分指標、減分指標和一票否決指標組成。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細則-積分項目及分值。
基本分值 | 年齡 | |
年齡指標最高分值30分。 | 持證人年齡在56-60周歲,積5分;年齡每減少1歲,積分增加2分 | |
教育背景 | ||
教育背景指標最高分值110分,持證人按照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規定取得的被國家認可的國內外學歷學位,可獲得積分 | 持證人取得大專(高職)學歷,積50分 | |
持證人取得大學本科學歷,積60分 | ||
持證人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和學士學位,積90分 | ||
持證人取得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積100分 | ||
持證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學歷學位,積110分 | ||
專業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 | 持證人取得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五級,積15分 | |
專業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指標最高分值140分,持證人在本市工作期間取得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證書和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證書且專業、工種與所聘崗位相符,可獲得積分 | 持證人取得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四級,積30分 | |
持證人取得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三級,積60分 | ||
持證人取得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二級、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相當于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積100分 | ||
持證人取得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一級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積140分 | ||
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注冊的,注冊后給予加分。 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目錄、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目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統一向社會公布 | ||
加分指標及分值 | 加分指標及分值 | |
緊缺急需專業 | 持證人所學專業屬于本市緊缺急需專業目錄且工作崗位與所學專業一致的,積30分 | |
投資納稅或帶動本地就業 | 持證人在本市投資創辦的企業,按照個人的投資份額計算,最近連續3年平均每年納稅額在1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或平均每年聘用本市戶籍人員在10人及以上,每納稅10萬元人民幣或每聘用本市戶籍人員10人積10分,最高100分 | |
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 | ||
持證人在本市工作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指標最高分值100分 | 持證人最近連續3年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80%低于1倍的,積25分 | |
持證人最近連續3年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1倍低于2倍的,積50分 | ||
持證人最近連續3年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2倍的,積100分。 | ||
持證人因未正常繳納本市職工社會保險費而補繳的、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與個人所得稅繳費基數不能合理對應的、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單位與簽訂勞動(聘用)合同單位不一致的,不作為本項的積分依據。 | ||
特定的公共服務領域 | 持證人在本市特定的公共服務領域就業,每滿1年積4分,滿5年后開始計入總積分。 | |
遠郊重點區域 | 持證人在本市重點發展的遠郊區域工作并居住,每滿1年積2分,滿5年后開始計入總積分,最高分值20分 | |
全日制應屆畢業生 | 持證人為全日制應屆高校大學畢業生,積10分。 | |
表彰獎勵 | ||
證人在本市工作期間獲得的表彰獎勵可積分,最高分值110分 | 持證人獲得本市部、委、辦、局等市級機關專項性表彰獎勵,積30分 | |
持證人獲得本市部、委、辦、局等市級機關綜合性表彰獎勵,積60分。 | ||
持證人獲得省部級及以上政府表彰獎勵,積110分 | ||
配偶為本市戶籍人員 | 持證人配偶為本市戶籍人員,結婚每滿1年積4分,最高分值40分。 | |
減分指標及分值 | 申請積分時提供虛假材料 | 持證人3年內有提供身份、學歷、就業、職稱職業資格、婚姻、表彰獎勵等方面虛假材料的,每次扣減150分。 |
行政拘留記錄 | 持證人5年內有行政拘留記錄的,每條扣減50分 | |
一般刑事犯罪記錄 | 持證人5年內有一般刑事犯罪記錄的,每條扣減150分 | |
一票否決指標 | 持證人有違反國家及本市計劃生育政策規定行為記錄或嚴重刑事犯罪記錄的,取消申請積分資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