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8月28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以人社部發〔2015〕79號印發《關于深化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該《意見》分改革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改革的主要內容、改革的組織實施3部分。改革的主要內容是:健全制度體系;完善評價標準;創新評價機制;實現與事業單位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銜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教育部關于印發《關于深化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5〕7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教育廳(教委、教育局):
為深化教育領域綜合改革,切實加強中小學教師隊伍建設,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完善人才評價機制和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要求,根據義務教育法有關規定,經國務院同意,決定在全國范圍全面推開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現將《關于深化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省(區、市)要按照本指導意見的精神和要求,加強領導、周密部署、制定方案、精心組織,切實做好改革的組織實施工作。改革實施方案和配套辦法于12月31日前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審批。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教育部
8月28日
關于深化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
中小學教師是我國專業技術人才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全面實施素質教育、推動教育事業又好又快發展的重要力量。1986年開始建立的以中小學教師職務聘任制為主要內容的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對調動廣大中小學教師的積極性、提高中小學教師隊伍整體素質、促進基礎教育事業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隨著中小學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推進、素質教育的全面實施和教師隊伍結構的不斷優化,現行的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存在著等級設置不夠合理、評價標準不夠科學、評價機制不夠完善、與事業單位崗位聘用制度不夠銜接等問題。深化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完善符合中小學教師特點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評價制度,是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才工作的決定》中關于完善人才評價機制、深化職稱制度改革要求的重要舉措,是落實義務教育法的重要任務,是推進職稱制度分類改革的重要內容,對于加強教師隊伍建設,激勵廣大教師教書育人,吸引和穩定優秀人才長期從教、終身從教,具有重大意義。為落實《國家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和《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要求,建設高素質專業化的中小學教師隊伍,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深化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改革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深化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遵循教育發展規律和教師成長規律,按照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方向和總體要求,建立與事業單位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相銜接、符合教師職業特點、統一的中小學教師職稱(職務)制度,充分調動廣大中小學教師的積極性,為中小學聘用教師提供基礎和依據,為全面實施素質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深化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則:
1. 堅持以人為本,遵循中小學教師成長規律和職業特點,提高中小學教師職業地位,促進中小學教師全面發展;
2. 堅持統一制度、分類管理,建立統一的制度體系,體現中學和小學的不同特點;
3. 堅持民主、公開、競爭、擇優,鼓勵優秀人才脫穎而出;
4. 堅持重師德、重能力、重業績、重貢獻,激勵中小學教師提高教書育人水平;
5. 堅持與中小學教師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積極穩妥、協同推進,妥善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
二、改革的主要內容
深化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圍繞健全制度體系、拓展職業發展通道、完善評價標準、創新評價機制、形成以能力和業績為導向、以社會和業內認可、覆蓋各類中小學教師的評價機制,建立與事業單位崗位聘用制度相銜接的職稱制度。改革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健全制度體系
1. 改革原中學和小學教師相互獨立的職稱(職務)制度體系。貫徹落實義務教育法,建立統一的中小學教師職務制度,教師職務分為初級職務、中級職務和高級職務。原中學教師職務系列與小學教師職務系列統一并入新設置的中小學教師職稱(職務)系列。
2. 統一職稱(職務)等級和名稱。初級設員級和助理級;高級設副高級和正高級。員級、助理級、中級、副高級和正高級職稱(職務)名稱依次為三級教師、二級教師、一級教師、高級教師和正高級教師。
3. 統一后的中小學教師職稱(職務),與原中小學教師專業技術職務的對應關系是:原中學高級教師(含在小學中聘任的中學高級教師)對應高級教師;原中學一級教師和小學高級教師對應一級教師;原中學二級教師和小學一級教師對應二級教師;原中學三級教師和小學二級、三級教師對應三級教師。
4. 統一后的中小學教師職稱(職務)分別與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等級相對應:正高級教師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一至四級,高級教師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五至七級,一級教師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八至十級,二級教師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十一至十二級,三級教師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十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