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上午召開的安徽省地方性法規新聞發布會上獲悉,《安徽省節約用水條例》已經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將于10月1日起實施。 《條例》順應“綠色發展”時代潮流,突出地方特色,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對科學合理利用水資源作出全面規定。
我省皖北平原、江淮丘陵、大別山、皖南山區的地理環境和水資源分布各不相同,為了讓法規條款更加具有針對性,《條例》突出了分類指導,因地制宜。針對不同的區域特點,分別規定了不同的節約用水措施。針對皖北平原地區水資源利用的突出矛盾是地表水缺乏、地下水超采,《條例》側重從限制高耗水產業、加強污水處理和再生利用、加強地下水超采區治理、推進規模農業高效節水等方面作出規定。江淮丘陵地區是大中型灌區的主要分布區域,該地區水稻面積大,灌溉方式粗放,《條例》側重從調整農業產業結構、優化水資源配置、推進灌區節水改造等方面作出規定。大別山區、皖南山區、其他易旱地區中極度缺水地區的水資源問題在于地形特殊、蓄水能力不足,《條例》明確這些地區應當將調整種植結構,建設蓄水、節水工程作為該區域的節水工作重點。
節水型社會需要凝聚全社會力量齊抓共管。《條例》對各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園區管理機構、水行政主管部門等節約用水職責作出明確規定,并鼓勵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社會組織開展節約用水法律法規和知識的宣傳,提高節約用水意識。《條例》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用水的義務,有權舉報浪費水和不履行節約用水監管職責的行為?h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并向社會公布;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處理,并向舉報人反饋處理結果。
為弱化行政審批、進一步簡政放權,對于水資源論證,《條例》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法律、法規規定需要進行水資源論證的,建設單位應當提交水資源論證報告;取水量較少并對周圍生態環境影響較小的建設項目,可以不編制水資源論證報告,但應當依法填寫水資源論證表,并報有關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