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征求意見稿)》,廣東擬規定,企業工資屬按月支付的,發薪日不得遲于次月10日。而用人單位無法定理由逾期未支付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者應得工資的,將被認定為拖欠工資,面臨最高20萬元罰款。此外,廣東還擬探索建立欠薪保障基金,今后用人單位或需繳納一筆欠薪保障基金。
有人認為,發薪日不得遲于次月10日,政府之手似乎管得太寬,無以體現市場決定的原則。因為發薪雖然屬于法定要求并應進行強制規范,而何時發薪則完全可以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把主動權交給企業,才能體現自主經營的原則。畢竟各個企業面臨的情況千差萬別,硬性而統一的規定不助于構建平衡,也會帶來集中發放的“業務擁擠”。
企業何時發薪,有沒有必要進行統一的要求。從理論上講,確實沒有這種必要;然而從實際情況來說,卻又很有必要,并以此體現出應有的制度善意。當前,勞動權利的保障方面,還存在著諸多的不足,除了欠薪不發等老問題,發薪時間不確定和太隨意,其實也成了事實上的“欠薪”。用人發薪天經地義,此項權利受到法律保護,然而當下的語境卻是,很多企業并沒有將職工的薪水放在第一位,從而導致清理欠薪問題成為“全國工程”。在這種情況下,補強勞動權利而限制用人單位的權力,就需要更多具有操作性的制度。
在很多大型而正規的企業,發薪的時間十分固定并成為制度,甚至發薪日延續多年已成為一種文化。在發薪日這天,整個企業像過氣一樣氣氛熱鬧,呈現出一片祥和的景象。反之,若發薪日無法確定,一方面會導致很多職工的計劃被打破,另一方面也無以建立較為成熟的企業文化。同時,發薪日上的隨意和不確定,也說明用人單位在內部管理上,也存在同樣的問題,這對于企業的形象并無好處。
同時,將發薪日法定化之后,給監管帶來了極大的便利。一旦企業的發薪時間超過了法定上限,那么就意味著欠薪的成立,通過一系列的行政懲罰性措施,有助于及時發現隱患和預防風險,最小程度的防止由此帶來的欠薪傷害。一直以來,欠薪問題之所以成為久治難愈的頑疾,一個根本原因就在于沒有明確發薪的時間,并將發薪日上升到法律層面,從而給欠薪帶來了極大的便利。欠薪企業完全可以利用沒有法律規定的漏洞,將月薪改為季度發,半年發或者一年發,從而有效的規避監管,并最終導致了欠薪問題的產生。設定法定發薪日之后,企業不但要做到每月足額發放,還得在規定的時間內發放,大大減少了其有意欠薪的沖動。
即便企業有意欠薪,那么也頂多是“一月之失”,而不會存在先前那樣,一年甚至數年不給勞動者結清工資。在欠薪問題始終難以解決的當下,設立法定發薪日并給予強制性的保障措施,體現了對權利的絕對尊重與保護,彰顯了極大的政策善意。正是因為此,才有了“表示支持的網友占比高達94%”的民意支持。其間所表達的權利訴求,必須得到決策層面的重視。
良法首先應當是一部善法,填平權利鴻溝和實現弱勢救濟,才能讓欠薪問題不再難治。有了原則性的指引之后,如何細化和落實,既是法治科學化的要求,也是治理高效化的需要。在狹隘的企業利益和勞動權益之間,顯然后者更為重要。小到一個企業,大到一個社會,若連薪水都無以及時足額發放,就無以建立成熟的市場。辯證的說,立法規定發薪時間同樣是一個市場命題,與市場決定和企業自主之間高度一致。看到了這點,才能對立法規定發薪時間給予高度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