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機關事業單位帶薪年休假意見出爐
■工作人員連續工作1年以上,享受帶薪年休假■對應休未休的天數,應按日工資的300%支付
從哈爾濱市政府獲悉,《哈爾濱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意見》近日出爐。
根據該《意見》,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簡稱“年休假”)。工作人員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工作人員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國家規定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的假期,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據悉,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一)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二)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工作人員,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工作人員,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工作人員,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工作人員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內又出現(二)、(三)、(四)、(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據了解,機關事業單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員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因個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請事假累計已超過本人應休年休假天數,但不足20天的。
據了解,機關事業單位應當保證工作人員享受年休假,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工作人員年休假的,經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工作人員休年休假,但應該保證每兩年安排一次年休假。對工作人員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工作人員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據介紹,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計算方法為:每應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工作人員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即工作人員扣減正常日工資收入后,再按200%支付。當年日工資收入的計算辦法是:本人全年工資收入除以全年計薪天數(261天)。機關工作人員的全年工資收入,為本人全年應發的基本工資、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之和;事業單位全年工資收入,為本人全年應發的基本工資、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績效工資之和。其中,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不含根據住房、用車等制度改革直接發放的貨幣補貼。
據悉,機關事業單位不安排工作人員休年休假又不按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同級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工作人員加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