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會同有關部門[1] 起草公務員分類、錄用、任免、登記、考核、獎勵、懲戒、培訓、辭職辭退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公務員職位分類標準和管理辦法,完善公務員職務管理、職位交流、考核和獎懲制度,擬訂具體的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
(三)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辦法、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行政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審核、審批工作。
(四)擬訂公務員行為規范、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政策并組織實施,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負責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
(五)完善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負責組織行政機關公務員、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
(六)完善公務員申訴控告制度、聘任制公務員人事爭議仲裁制度,保障公務員合法權益。
(七)負責公務員培訓工作,擬訂公務員培訓規劃、計劃和標準,負責組織省級行政機關和省以下垂直管理機關公務員培訓工作。
(八)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擬訂省級榮譽制度、政府獎勵制度;審核上報國家表彰獎勵和以云南省人民政府名義獎勵的人選,指導和協調政府獎勵工作,審核以云南省人民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活動。
(九)承辦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