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考試常識:公務員、參公單位、事業單位的區別
一、公務員、參公單位、事業單位概念講解
● 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公務員職位按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國務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對于具職位特殊性,需單獨管理的,可增設其他職位類別。國家根據公務員職位類別設置公務員職務序列。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非領導職務層次在廳局級以下設置。
公務員單位的范圍主要包括國家黨政機關(比如工商局、人事局、市委、縣委、宣傳部之類的,這個很容易理解,一般人都知道),人大、政協、民主黨派(九三學社、國民黨等)以及其他一些社會團體(工會、婦聯之類的),在這里工作的正式編制人員一般都為公務員,除了個別工勤編制(比如司機)。
● 事業單位主要是國家從事一些服務性質的公益單位,比如學校、醫院、圖書館等等之類的,有些地方的一些政府機關二級局也是事業單位,尤其在市縣級別,比如交通局下的公路局、建委下的城管局,農業局下的農機局等等,雖然這些單位也叫局,但是卻為事業單位性質,在里面的工作人員不屬于公務員。但各個地方也是不一樣的,一些地方把這些單位歸類為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有些歸類為一般事業單位。
●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這些單位工作性質和公務員基本一致,由于不能直接歸為黨政機關,所以采取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叫法,最典型的是監獄、勞教所、看守所、交警隊等等,他們完全是執法單位,行使行政權力,但是因為其不是獨立的黨政機關,一般為司法局、公安局下的二級單位。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待遇完全和公務員一樣,只不過叫法不一樣而已。
公務員單位、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的準確劃分沒有統一標準,各個地方不一樣,有些單位在某些地區為公務員單位,但有些地方可能為參照或者一般事業單位。
二、事業編制與公務員編制的區別
1、工資構成與來源的不同
公務員單位和參照的事業單位是一樣的,事業單位的工資結構和他們不一樣,一般來說,事業單位的工資高于公務員單位和參照的事業單位。比如,市里中學老師的工資就比市政府辦的公務員工資要高,因為事業單位的補貼較多。 (事業編制人員繳納失業保險、公務員編制人員不繳納失業保險)
事業單位工資由財政全供或者財政部分供給或者自收自支。公務員編制就是單位工作的正式人員,其工資由財政全供。
2、事業編制與公務員編制的轉換關系
在縣級黨政機關,一個單位公務員和事業單位人員往往不區分,局機關里公務員編制很少,大部分都是下屬事業編制的人,但是干工作大家都一樣,很多股長都是事業單位的,而且在干部任用上也不區分。縣委可以直接將事業編制的股長提拔為縣局的副局長,自動就轉為公務員編制了。
通常到了市里以上的級別,公務員和事業編制就區分得很明顯,工作人員一般不大范圍的交叉,都是各干各的,尤其是副科以下的人員一般不能交流,但是到了副科就可以相互交流。比如可以從事業單位里直接提拔人到局機關當副科長或科長,也自動轉為公務員編制了。
3、公務員招考與事業單位招考的區別
所有的公務員都是通過公務員考試進入(包括事業單位中的公務員),事業單位招考是不會招考公務員的,事業單位招考,主要是針對科、教、文、衛、交通等系統,報考時還有一些具體限制。如報考教師的,需要教師資格證等。
公務員是行政編制人員,事業編制是行政機關下屬二級機構人員。行政機關的事業編制人員一般是從下屬二級機構借調上來的,或在單位競聘上崗、公推公選上來的中層干部。
4、編制的區別,晉升渠道的差異
國家的行政體制改革很明確,公務員專門從政,事業編制人員走職稱路線,承擔一些輔助性工作。公務員較容易提拔,而事業編制人員提拔很受限,晉升通道有限。(所說的事業單位是特指行政機關下屬的二級事業單位,比如各機關的信息中心、監察大隊等,不包括學校、醫院、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
參照公務員管理就是參照公務員法進行管理,公務員法同樣適用,和公務員有同等的待遇和晉升渠道。這項政策的意圖是為了解決公務員招錄制度遺留下來的問題。
三、考試內容的區別
江蘇公務員公共筆試科目一般為行測、公共基礎知識和申論(A類)。事業單位考試科目并不統一,少數事業單位招聘可以省略筆試環節,直接面試,也可由筆試成績決定聘用人選,略過面試環節;部分專業性較強而有特殊要求的崗位,可以在筆試和面試之外,再行組織專業測試等等。
事業單位綜合類崗位筆試科目一般為《公共基礎知識》、《行政職業能力測驗》、《申論》(單科出現頻率較低),江蘇省屬統一招聘考試科目一般為《綜合知識與能力素質》、《綜合知識與專業素質》。雖然叫法不同,但從考試大綱中的考試范圍來看,與江蘇省公務員考試科目中的公共基礎知識和行測基本相同。教育類崗位或考查教育基礎理論知識,以及相關學科專業知識等,衛生類崗位或考查醫學基礎知識,以及工作內容所要求的專業知識等;需要注意的是,教育類和衛生類崗位也可在與綜合類崗位考試相同公共科目的基礎上,再依據崗位性質,有針對性考查,考查內容一般不超出上述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