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濟南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政策
根據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出臺的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政策,我市近期將對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標準進行調整。符合本次調待范圍的人員為: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執行開始時間為1月1日。另外,根據省廳文件精神我市還將對“建國前老工人”以及按省有關規定補繳參保的原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和五七工、家屬工等群體進行養老金調整。具體調整人員和標準為:
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對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或退職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不含按省政府辦公廳魯政辦發[2011]64號文件等有關規定,辦理一次性補繳參保手續的人員),仍采取普遍調整和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一是普遍調整。由兩部分組成:第一部分退休人員按每人每月170元增加,退職人員按每人每月136元增加。第二部分按退休(退職)人員2013年12月份本人月基本養老金的4.8%增加。二是適當傾斜。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可累加享受。2013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以上的退休(退職)人員。按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和年滿80周歲三個年齡段,每人每月分別提高30元、50元和90元。其中,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剛達到70周歲、75周歲和80周歲的,每人每月再分別提高220元、130元和240元;符合本次調整范圍的企業退休軍轉干部,每人每月再提高50元;企業退休的省部級以上勞動模范(包括按規定享受省部級以上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待遇的)調整基本養老金后,其基本養老金低于調整后的我市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補足到平均水平。
“建國前老工人”。對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建國前老工人,紅軍時期參加工作的每人每月500元,抗戰時期參加工作的每人每月400元,解放戰爭時期參加工作的每人每月300元。本次增發的待遇,不作為計發1至3個月生活補貼的基數。
按省有關規定補繳參保的原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和五七工、家屬工等。對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照省政府辦公廳魯政辦發[2011]64號文件等有關規定,辦理了一次性補繳參保手續并按月領取養老金的人員,也將調整養老金標準。具體辦法是:一是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