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機構是國家專門設立的、依法行使國家公證職權,代表國家辦理公證事務、進行公證證明活動的司法證明機構。中國的公證制度與世界上許多國家一樣具有悠久的歷史。經過了歷代的演變和發展,到20世紀50年代,初步形成了中國現代公證制度。以下是思而學教育網制度網為您提供的《中國公證制度的內容》。
【中國公證制度】
公證是指國家認可的公證人對民事法律關系所確認的具有權威性的證明活動 。
我國的公證原來是指國家專設的公證處代表國家對民事法律關系依法進行的證明活動,即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以保護公共財產,保護公民身份上,財產上的權利和合法利益。2000年10月1日起,司法部將施行《關于深化公證工作改革的方案》,從而推進公證機構向事業單位轉制。改革后的公證機構不再是行政機構,而成為執行國家公證職能,自主開展業務,獨立承擔責任,按市場規律和自律機制運行的公益性、非營利性的事業法人,今后國家不再審批設立行政體制的公證機構。全國公證員考試也將由系統內部考試改為向全社會開放,由司法部統一組織實施。
(一) 公證處的設置
直轄市、縣(自治縣)、市設立公證處。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批準,市轄區中可設立公證處。公證處之間沒有隸屬關系。
公證處設主任、副主任,由公證人擔任。公證人的條件與法官、檢察官的條件等同。
(二) 公證業務范圍
公證處的業務主要包括:
1、 證明民事法律行為;
如證明合同、委托、遺囑、贈與、財產分割、收養子女等。
2、 證明有民事法律意義的事實;
如證明出生、死亡、結婚、離婚、親屬關系、身份、學歷、經歷等。
3、 證明有民事法律意義的文書;
如證明文書上的簽名、印鑒屬實,證明文件的副本、節本、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等。
4、 證明債權文書的執行力;
如各種還款(物)協議,追償債款的借貸契約等的執行力。
5、 輔助性業務
如保全證據、保管遺囑或其他文件,代當事人起草申請公證的文書等。
實踐中的公證業務還包括辦理提存,開獎等公證。
(三) 公證的效力
公證書一般具有以下四種效力:
1、 證據效力
又稱證據能力,指它在法律上的證明資格。民事訴訟法第67條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