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及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委),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7號)規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從1月1日起,調整全省企業(含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其他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時間
從1月1日起調整。
二、調整對象
2013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退休人員。
1月至6月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退休人員,在核定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月標準時,同時按本辦法進行調整,調整增加額從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之月起發放。
三、調整比例
調整比例按照2013年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10%左右確定。
四、調整辦法
按照普遍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原則,采取定額調整與定比調整相結合的辦法,并按國家文件要求確定傾斜人群。具體的調整辦法如下:
(一)普遍調整
1. 每人每月按照97元定額計發。
2. 2013年12月31日前已經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按本人調整前基本養老金月標準的5%定比計算調整額:1月6月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按本人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月標準的5%定比計算調整額。
(二)傾斜調整。
1.對6月30日前(含當日)年滿75周歲及以上的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加發80元,全年960元,單列一次性發放,不納入基本養老金年度調整基數。
2.企業退休軍轉干部基本養老金經本次調整后未達到所在市調整后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的,按所在市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計發。
(三)離休人員調整。
企業離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參照普遍調整辦法進行調整。所在市已經采取加發生活補貼方式將企業離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與機關事業單位離休費拉平的,基本養老金年度調整后,按相關規定沖減生活補貼。所在市已經建立企業離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與機關離休費同步增長機制,不在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的企業離休人員。不參加本次調整,按機關離休費調整辦法執行。
此外,我省去年以前對企業退休高工的歷年傾斜形成的累積額(稱高級職稱專項津貼)保留原標準繼續發放(含新退休的企業高級職稱人員)。
五、資金來源
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金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
六、工作要求
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是完善省級統籌基本養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