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上班能否網購應有細致區分
雙十一期間,浙江永康市紀委組織了3個正風肅紀檢查組,對公職人員上班時間的網購行為開展暗查暗訪,結果查處了7名上班購物人員。(11月12日浙江日報)
按理說,國家給了公務員工資,那么其上班時間就屬于了國家這個雇主。如此一來,若公務員這個傭員在已不屬于自己的時間里干了與工作不相關的事,那就違反了勞動合同,就理應承擔違反合同的后果——受到查處。
但對于勞動時間的確定,似乎該有更加細致的區分。比如,若雇主結合實際情況,允許雇員在中午休息時聽聽歌、玩玩游戲,從而放松一下整個上午都緊繃的神經,讓下午的工作更有效率,那么在此時間段里干點與工作不相關的事情又有何妨呢?
10月29日,山東陽谷縣一公務員在工作時間上網聽歌,結果被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同日,山東東阿縣水務局一科長在工作時間瀏覽汽車網頁,結果被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類似這樣的“反四風”查處通報還有很多,筆者也并不懷疑其積極意義——清除公務員隊伍里的尸位素餐者,讓公務員隊伍更有效率。但撇開《勞動法》不談,上級紀檢部門在查處時,似乎也應了解一下得被查處者以及單位的實際情況。
拿聽歌來說,若某位辦事人員因公事受到了委屈而心情不佳,而此時手頭也沒有工作,那聽聽歌舒緩一下情緒又何妨呢?只要不是一整天都在聽歌,置辦事窗口外的老百姓不理,都可以理解。試想,若這位心情受損的辦事人員找領導傾訴,請領導開導,占用的可就是兩個人的工作時間了,就更不劃算了。
因上班時間受到查處或丟掉官帽者可謂汗牛充棟,這其中自然不乏消極怠工、自由散漫者,查處他們的意義不言自明:為國家清除蛀蟲,讓那些“占著茅坑不拉屎”的人去過一過一份耕耘一份收獲的“苦日子”。
但這類查處,不能為了查處而查處,對于某些“躺槍者”,理應從誤傷名單中拉回來,這不僅是堅持“不冤枉一個好人”的原則,也是節省人力資源,節省培養成本。(文/王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