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機關招錄公務員時 不得限制殘疾人報考
吉林省出臺《關于促進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實施意見》
近日,中共吉林省委組織部、省殘聯等八部門結合我省實際制定并下發《關于促進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提出依法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是用人單位的責任和義務,各類用人單位要認真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加大對用人單位的補貼、獎勵和懲處力度,進一步加強殘疾人就業服務工作,進一步加強殘疾人就業服務工作等共計5項22條具體意見和措施。
殘疾人能勝任的崗位 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
記者了解到,《吉林省殘疾人保障條例》和《吉林省殘疾人就業辦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按不低于本單位上一年度在職職工總數1.6%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從起,未達到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的單位,要按規定的比例設定和預留出殘疾人的崗位,提出招錄計劃。到2020年,所有省級黨政機關、地市級和有條件的縣區級政府殘工委成員單位至少安排有1名殘疾人就業,逐步達到規定比例。
《意見》指出,各級黨政機關在招錄公務員時,除特殊崗位外,不得額外設置限制殘疾人報考的條件。對殘疾人能夠勝任的崗位,在同等條件下要優先錄用殘疾人。招錄機關專設殘疾人招錄崗位時,公務員主管部門要給予放寬開考比例等傾斜政策。同時各級殘聯機關干部隊伍中都要有一定數量的殘疾人干部,其中省殘聯機關殘疾人干部的比例要達到15%以上。
企業對招錄殘疾人應按規定簽訂勞動合同
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應根據行業特點,確定符合殘疾人就業特點、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崗位,招錄符合崗位要求的殘疾人就業。要積極組織和參加殘疾人專場招聘活動,為殘疾人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企業對招錄的殘疾人應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實行同工同酬,并應保持其就業崗位的穩定。其他各類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等都要切實履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義務,積極安排殘疾人就業。要依法與殘疾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意見》明確,對安排殘疾人就業并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按規定將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及稅費減免。同時還會加大對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單位的獎勵力度,用人單位(不含福利企業)每超比例安排1名殘疾人就業滿一年,一次性給予用人單位5000元以上獎勵,主要用于無障礙設施改造,購置專用設備、工具等。同時,在原有社會保險補貼期限的基礎上,再延續2年。補貼延長部分及獎勵所需資金從當地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列支。
此外,鼓勵用人單位吸納高校殘疾人畢業生就業。對為高校殘疾人畢業生提供見習機會的單位,按照不低于上年度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50%給予見習補貼,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須嚴格按規定標準足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建立殘疾人公務員實名制統計制度
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要積極為用人單位和殘疾人搭建就業交流洽談平臺,定期或不定期開展殘疾人招聘會,促進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免費為殘疾人提供基本公共就業服務,切實提高服務質量,努力滿足殘疾人類別化、個性化服務需求。
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落實并指導各部門做好殘疾人公務員招錄工作。建立黨政機關殘疾人公務員實名制統計制度,準確掌握殘疾人公務員底數。省、市(州)機構編制部門應根據各部門、各單位編制情況和殘疾人底數,從起,對申請使用空編招錄(招聘)殘疾人的單位,空編使用計劃給予優先安排。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將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納入勞動保障監察范圍,加大監察執法工作力度。將殘疾人就業服務信息納入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系統,與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之間實行信息資源共享和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