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研報告稱公務員基本工資僅占收入1/3左右
公務員招錄制度不夠完善,公務員考核與退出機制運行不暢,公務員分類管理改革步伐緩慢,公務員工資制度不夠健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以下簡稱《公務員法》)實施8年多來,存在不少困難和問題。今年6月至9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北京、黑龍江、山東、重慶、廣西、新疆等9個省(區、市)和公安部、海關總署、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進行專題調研。
調研中發現,《公務員法》實施中過程存在不少問題。以公務員工資制度為例,存在兩方面問題:一是公務員工資正常增長機制不落實。《公務員法》規定,“國家建立公務員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公務員的工資水平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目前公務員工資水平尚未與經濟發展和物價水平同步增長,“物價年年漲,工資不增長”。2006年以來,全國公務員基本工資標準一直未作調整,公務員工資與社會平均工資的比例呈下降趨勢。二是工資結構不合理。基本工資占公務員收入比重僅為三分之一左右,津補貼占比過大,而津補貼發放取決于地方財政狀況。
基層公務員隊伍建設方面,目前存在四大難題:一、招錄難,因工作、生活條件較為艱苦,工資待遇偏低,許多基層單位特別是一些偏遠鄉鎮機關,在公務員招錄時經常出現報考人數達不到開考比例甚至無人報考情況;二、留住人難,基層公務員隊伍穩定性差,減員現象比較突出;三、空編混崗嚴重,由于長期以來縣鄉編制統籌使用,有些縣級機關超編,造成鄉鎮雖然空編缺人,也難以補充新公務員;四、年齡結構不合理,尤其在鄉鎮機關,不少地方出現“少帥、老將、胡子兵”。
全國人大常委會在調研報告中建議,進一步加強公務員制度頂層設計,進一步完善考錄遴選考核等制度,同時規范和發展公務員聘任制,加快推進公務員分類管理改革,建立健全公務員工資正常調整和社會保障機制,切實加強基層公務員隊伍建設。
“公務員工資正常增長機制未得到落實”
2006年以來,全國公務員基本工資標準一直未作調整,“物價年年漲、工資不增長”,導致基層公務員隊伍出現招錄難、留人難,建議定期對公務員和其他人員工資水平進行調查比較,形成公務員工資正常增長機制。
對公務員法實施情況進行調研后,全國人大常委會專題調研組得出上述結論。這份報告已提交正在舉行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
公務員工資
工資增長機制未能落實
今年6至9月,調研組赴北京、黑龍江等9個省份及公安部、海關總署、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調研。
調研組發現,公務員工資正常增長機制得不到落實。公務員法規定,“國家建立公務員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
從調研情況看,目前公務員工資水平尚未與經濟發展和物價水平同步增長,“物價年年漲、工資不增長”。2006年以來,全國公務員基本工資標準一直未作調整,公務員工資與社會平均工資的比例呈下降趨勢。
此外,調研組還發現,公務員工資結構不合理;竟べY占公務員收入比重僅為1/3左右,津補貼占比過大,而津補貼標準取決于地方財政狀況。
調研組建議,有關部門依照法律規定,盡快建立工資調查制度,定期進行公務員和其他人員工資水平的調查比較,作為調整公務員工資水平的參考依據。要形成公務員工資正常增長機制。
招錄考核
退出機制運行不暢
調研組發現,公務員考核與退出機制運行不暢。年度考核標準比較籠統,不能準確反映不同部門和崗位的工作特點,未能很好實現考核目的。公務員退出渠道不夠順暢。公務員法關于連續兩年考核不稱職予以辭退的規定缺乏社會保險等政策支撐,極少使用。
調研組建議,在基層單位,可以逐步實行公眾參與考核工作,由服務對象對公務員的服務水平作出評價,納入考核體系,并將考核結果與獎勵、懲戒等工作掛鉤。要完善公務員退出機制,制定政策,細化程序,建立公務員正常退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