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西方國家的憲法宣誓制度
憲法在西方人的眼中一方面是對公民權利的保障,另一方面是對國家權力的限制。當今世界,人們普遍認為,民主憲政的實現,首先要有一部符合民主憲政精神的憲法,它是一個國家和政府的政治圣經,是人民頒發給政府的“營業執照”。憲法的制定意味著這個國家中的每一個人在這個國家中的每一寸領土上遵守憲法,概莫能外。設計宣誓效忠憲法的制度就是各國為規范和約束國家權力、保障人權、實施憲法的重要環節。
宣誓是國家公職人員在就任職務時,誓言遵守憲法的一種承諾方式。效忠憲法乃宣誓的精義所在。自1919年德國《魏瑪憲法》首次確認國家公職人員就職時必須宣誓效忠憲法的制度以后,這一制度被現代許多國家的憲法規定下來,成為各國憲政制度的重要內容之一。綜觀各國憲法規定,宣誓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
第一,宣誓的主體。
由于各國國情不同,憲法各異,法定的宣誓主體也相去甚遠,如美國憲法規定,除總統當選后執行職務前必須宣誓外,國會的參議員和眾議員、各州議會議員以及合眾國和各州所有行政和司法官員,都應當宣誓擁護本憲法。一般來說,宣誓者都是擔任國家重要職務的公職人員,如國家元首、議會議員、總理或首相及各行政官員、司法官員以及其他公職人員。
第二,宣誓的內容。
各國就職宣誓制度都以效忠憲法為主要內容。在立憲君主制下,國家權力名義上歸君主所有,但其行為往往要受人民和憲法的約束。這些國家憲法里所規定的宣誓內容大都體現君主的義務或責任。如比利時王國憲法第80條規定,“國王就職的誓詞為:我誓遵守憲法及國家的法律,維護國家的獨立與領土完整。”在共和制下,民主、共和、憲政已成為這一政體的內涵,忠于憲法、遵守憲法已成為國家官員的基本義務。如美國憲法規定,總統于就職前,應進行下列宣誓:“我將忠誠地執行合眾國總統的職務,并盡其所能維護、遵守和捍衛合眾國憲法。”
第三,宣誓的程序。
多數國家都將舉行宣誓儀式作為宣誓者開始執行職務的必要條件,因而一般都規定宣誓應在宣誓者開始執行職務之前或者就職時進行,如挪威憲法規定,國王執政時,應立即向挪威議會宣誓;新加坡憲法規定,任何議會議員在議會宣誓之前,不得在議會中參加任何有關立法的議事活動。愛爾蘭憲法規定,任何拒絕或忽略作宣誓的法官均被視為業已辭去其職務。受主權在民和議會政治的影響,絕大多數國家憲法規定就職宣誓要在議會舉行,以顯示對人民的尊重,如意大利憲法規定,共和國總統于就職前,要在國會兩院聯席會上,宣誓忠誠共和國,并遵守憲法。約旦國王即位時,必須在國民議會會議上,宣誓尊重和奉行憲法并忠于國家。也有的國家受司法公正和司法獨立精神的影響,他們的憲法確認在法院或法官面前進行宣誓,如美國總統宣誓就職時,所有法官皆可受理宣誓事宜,但通常由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擔任總統就職大典的見證人。
國家公職人員宣誓制度的建立,體現了人民對國家公職人員效忠憲法和國家的普遍要求。宣誓效忠憲法,并非一句空洞的口號,它意味著不僅人民要受憲法約束,國家公職人員更要受憲法約束;意味著國家公職人員的每項職務行為都要有憲法依據;意味著違憲行為要受到彈劾、不信任等各種憲法手段的制裁。讓國家公職人員在眾目睽睽之下,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效忠憲法的宣誓,接過人民授予的權力,強化了人民主權的理念,有助于他們在行使職權時忠于憲法,盡忠職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