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讀四中全會公報:律師隊伍建設新起點
10月23日,中國共產黨十八屆四中全會公報發布后,在社會各界引起廣泛關注。公報對法律服務隊伍建設、完善法律職業準入制度和保障體系建設提出了具體要求。
全會要求,加強法律服務隊伍建設,增強廣大律師走道路的自覺性和堅定性,構建社會律師、公職律師、公司律師等優勢互補、結構合理的律師隊伍。
同時,要求建立從符合條件的律師、法學專家中招錄立法工作者、法官、檢察官制度,健全從政法專業畢業生中招錄人才的規范便捷機制,完善職業保障體系。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為此專訪了全國律協刑事業務委員會副主任許蘭亭、副秘書長張青松、委員王兆峰和錢列陽等知名律師及相關法律專家,暢談四中全會對律師群體的影響及執業體會。
律師進入人大、法院和檢察院或成新常態
四中全會提出,構建社會律師、公職律師、公司律師等優勢互補、結構合理的律師隊伍。“公職律師”、“公司律師”的概念受到外界關注。
但其實,公職律師并不是四中全會公報提出的新概念。早在10月出版的《中國的司法改革》白皮書就介紹了包括公職律師、公司律師隊伍建設的情況,2002年以來,國家推行公職律師和公司律師試點,為政府決策和公司重大經營提供法律意見,進一步完善了社會律師(包括專職律師和兼職律師)、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共同發展的律師隊伍結構。
2002年,司法部下發了兩份關于公職律師和公司律師的試點文件。中國政法大學律師學研究中心主任王進喜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2006年修改《律師法》時,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就已經被提上了議程,但由于種種原因并沒有在修訂后的法律中體現。”
“公報重提這兩個律師類型,順應了律師行業的發展,意味著法律服務資源的重新布局,以及法律服務市場一定程度上重新整合。”他說。
但在目前的試點中,公職律師還沒有進入法律援助機構,“公職律師就是身在政府內部,為政府提供法律服務”,王進喜說,“政府法制辦的公務員其實就是公職律師,只不過以后要加強建設,法制辦人員應取得律師執業資格”。
廣州市是公職律師試點較早的地區,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得到的數據顯示,國內第一家公職律師機構——廣州公職律師事務所截至底,只有144名公職律師,其中專職律師更是只有11名。
相比之下,公司律師制度的改革步伐更快。今年8月,國務院決定取消企業法律顧問的職業資格認定,這意味著長達30余年的企業法律顧問職業成為歷史。“以后企業的法律顧問要逐步轉變為公司律師。”王進喜說。
“社會律師是指不享受國家財政撥款,通過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獲取律師費的律師,這些律師有一個優勢,就是更容易取得當事人信任,但是并不是每個人都請得起。”北京尚權律師事務所律師張青松說。
“公司律師是企業內部具有律師資格的員工,他們為本企業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務,對公司了解的更加深入,對企業經營、風險防范上的服務就會更加到位,這是社會律師難以做到的。”張青松說。
但現在,公司律師制度仍有較高門檻,今年1月,廣東省司法廳下發《關于進一步做好公職公司律師試點工作的通知》,只有“省內注冊成立和中央駐粵大中型國企、大型知名民營、外資企業”才能開展公司律師試點。
四中全會公報還強化了法治專門隊伍的職業保障體系,提出“建立從符合條件的律師、法學專家中招錄立法工作者、法官、檢察官制度”。
“現在很多法官都是從法學院畢業直接錄用的,但是法官作為判斷是非的職業,需要社會閱歷和法律經驗。剛畢業的學生有一個缺陷,對法律適用的社會經驗和關鍵事實的判斷未必周全。”張青松說。
“過去確實有律師和法律專家進入司法系統,但只是個別現象,不過在將來可能成為常態”,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兆峰說,“這種常態、有序流動能夠打破不同法律職業之間的隔閡,能夠構成一個法律共同體,法律共同體對于法律觀念和共識的形成會產生積極作用”。
提升刑案法律援助的比率
四中全會公報提出,加強人權司法保障。
“司法人權保障是否加強,首先要看辯護制度。”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陳光中說。他介紹,哪怕是在刑訴法修訂后,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聘請辯護人的比例也很低。這涉及到律師在刑事案件中作用的發揮。
今年全國“兩會”上,浙江高院院長齊奇介紹,根據浙江省高院統計,前審結的浙江省的刑事案件中,約70%以上的被告人在開庭中沒有獲得刑事辯護,法庭上控辯失衡的狀況十分明顯。
“辯護率低的原因首先在于法律援助制度不到位”,陳光中說,“有的法院或司法行政部門沒有負起責任,有的律師也對刑事辯護不感興趣,畢竟存在風險。”
法律援助問題在四中全會上受到重視。公報提出,建設完備的法律服務體系,推進覆蓋城鄉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司法救助體系。
“修改后的刑訴法對刑事法律援助制度進行了重大修改,一是擴大了適用范圍;二是對訴訟的法律援助介入從審判階段提前到偵查階段;三是當事人及其近親屬可以申請,改變以前僅有法院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北京邦盛律師事務所律師蘇軼峰說。
“但在實踐中,當事人及其近親屬申請刑事法律援助仍比較少,在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申請法律援助的就更少了。”他說。
“要加強刑事法律援助,需要法律援助機構和羈押場所溝通,針對已被羈押人員可以往羈押場所內部派駐法律援助人員值班;針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屬,可多在羈押場所設置法律援助站。”蘇軼峰建議。
“要使每一個被追訴的人都獲得有效和專業的辯護,設立公職律師制度是一條路。”北京尚權律師事務所律師張青松說。
“這是指有一批律師要成為由國家財政撥款支撐的律師,他們為那些請不起社會律師的人辯護,以后司法援助的案子基本上都應由公職律師來承擔。”他認為。
為不相信法律的人辯護
反腐同樣是四中全會的重要內容之一。
多位經常為落馬的“貪腐高官”辯護的律師在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采訪時一致認為十八大后中央的反腐力度是空前的。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的辯護律師天達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錢列陽在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采訪時說:“這一輪反腐和以往反腐一個很大的區別是,以往反腐是一邊在反腐,一邊腐敗還在繼續進行中;而現在是在反腐的同時,體制內的人普遍不太敢再腐敗,所以最近這一時期新的腐敗行為明顯減少了,高壓反腐態勢暫時剎住了腐敗之風。”
“反腐得民心順民意,對于腐敗行為應該堅決懲治。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要有腐敗就必須同等追究,不能夠選擇性追罰。”北京君永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許蘭亭在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采訪時說。
此次,四中全會公報還提到了要“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司法救助體系。”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落馬高官的司法援助案例較多。
“最初劉志軍拒絕律師和辯護,他的本意是根本不需要律師,但法律規定,像這種案情的話必須要有律師,所以司法機關給其指定了律師”,錢列陽說,“其實,我們是在給一個不相信法律的人維護其法律上的權利”。
許蘭亭說,落馬的副省級高官接受法律援助的案例多一些。“有的覺得請律師沒用,有的擔心請律師會顯得態度不好,是在對抗司法。”
“不管是家屬委托還是法律援助指派的案子,只要作為其辯護人,都會盡心盡力辦案子,不可能糊弄的。”許蘭亭表示,法律援助一般也會指派業內比較有名望的律師。
許進一步說,法律援助的案子只有2000元補助,差旅費都不夠,有一定名望的律師不會在乎這些,他們更看重社會效益和案件的影響力。“落馬高官案件一般收費都不高,被查以后錢往往被凍結了,即便有錢他們也會有所顧慮。”
“作為刑辯律師,為不相信法律的人維護其法律的權利,為遭萬人唾棄的人維護其法律的權利,這才體現了法治的精髓。”錢列陽對記者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