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事業單位績效工資改革相關規定
備受關注的《海南省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下稱方案),已經9月16日省政府第5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并于25日印發。海南省義務教育學校從1月1日起就已實施績效工資(高中、中職學校和幼兒園從1月1日起實施績效工資)。為推進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海南決定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從10月1日起執行;其他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從1月1日起執行。
關注一:績效工資實施范圍及時間
方案所稱事業單位,是指按國家規定執行事業單位崗位績效工資制度的事業單位中,除已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實施績效工資的義務教育學校、高中(中職)學校、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之外的事業單位。
事業單位正式工作人員從1月1日起實施績效工資。1月1日以后正式調(聘)入上述單位的,從調(聘)入的下月起執行;調離上述單位的,從調離的下月起不再執行。
方案要求,事業單位績效工資改革要堅持按勞分配,多勞多得,優績優酬,以工作人員實際和貢獻為依據,搞活內部分配,完善與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緊密聯系和鼓勵創新的分配激勵機制。同時,要建立績效工資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正常增長機制,實行績效工資總量審批管理制度。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由相當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資的額度和規范后的津貼補貼水平核定。
關注二:取消“年終獎”及地方性津貼補貼
方案明確,實施績效工資后,不再執行年終一次性獎金。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后,除符合國家規定的改革性補貼、獎勵性補貼、獨生子女獎勵費予以保留,按原方式發放外,原省、市、縣出臺的津貼補貼和單位自行發放的津貼補貼一律予以取消。事業單位原工資構成中津貼比例按國家規定高出30%的部分,納入績效工資總量,按本單位績效工資分配辦法執行,不再另行發放。
根據規定,各單位必須按有關規定設立績效工資會計科目,用于核算本單位發放的績效工資,其他科目一律不準再核算發放津貼補貼。各單位一律不得自行提高績效工資標準和擴大實施范圍。按照規定發放的績效工資,一律以銀行卡的形式發放,不得發放現金,并依法代扣代繳職工工資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對于已納入工資統發的單位,須將單位績效工資納入財政工資統發系統統一發放。
關注三:績效工資由基礎性和獎勵性兩部分組成
績效工資分為基礎性績效工資和獎勵性績效工資兩部分。基礎性績效工資主要體現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物價水平、崗位職責等因素,一般按月發放;獎勵性績效工資主要體現工作量和實際貢獻等因素,在考核的基礎上發放。
主要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礎性績效工資占績效工資總量70%,獎勵性績效工資占30%,各崗位具體標準由市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確定。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礎性績效工資占績效工資總量60%—70%,獎勵性績效工資占30%一40%,各崗位具體標準由單位自行確定。主要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和公益三類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礎性績效工資和獎勵性績效工資占績效工資總量的具體比例和標準由單位自行制定。
事業單位主要領導的績效工資,原則上控制在本單位工作人員績效工資水平1.5—3倍的增幅內。主要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主要領導的獎勵性工資控制在本單位工作人員平均獎勵性工資的1.5倍以內;公益二類事業單位控制在3倍以內;主要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和公益三類事業單位控制在1.5—3倍的幅度內,由單位自行確定。
關注四:退休人員補貼安置
在實施績效工資的同時,對按國家規定執行事業單位崗位績效工資制度的事業單位退休(職)人員發放補貼。退休(職)人員補貼標準,由縣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按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同類人員的標準確定。績效工資不作為計發退休費的基數。
退休人員補貼資金渠道按以下政策執行:2008年1月1日前退休的人員,按事業單位工資總額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且按事業單位計發和調整退休費的,其補貼全部由財政負擔,社保局發放;未按事業單位工資總額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且未按事業單位計發和調整退休費的,其補貼按原供養方式負擔,由單位發放。2008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員,其補貼所需資金及發放方式參照“事企差”的辦法執行。
退休人員發放補貼后,原發放的物價補貼、原地區補貼、退休人員生活補貼、少數民族補貼等予以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