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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和員工解除合同的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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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和員工解除合同的新規定

我國現有事業單位111萬個,事業編制3153萬人。與其密切相關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自本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是我國第一部系統規范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行政法規,堪稱事業單位的“勞動合同法”。其最大的亮點是在公開招聘、競聘上崗、業績考核、實際貢獻與工資增長等方面更加企業和市場化。至于新《條例》的實施究竟將給我國的事業單位管理工作帶來怎樣的變革?對這些熱點問題,有專家進行了解讀。

熱點1:事業單位合同一般不低于3年

上海市匯業律師事務所洪桂彬律師指出,與之前《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 相比,《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明確提出了“保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合法權益”的立法宗旨。取代之前“保護單位和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穩定”的表述,具有積極意義。

同時應注意的是《條例》規范的“人事管理”關系,即通過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的納入編制管理的職工方受《條例》管轄;對于與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職工,則不適用本條例,而應完全適用《勞動合同法》等有關規定。

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洪桂彬律師認為,條例取消了原草案中“流動性較強崗位可以訂立3年以下的合同”,有利于事業單位職工的職業穩定性。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

熱點2:兩種情形曠工單位可以解聘員工

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主要是指大學應屆畢業生,要求試用期12個月。對于3年以下的聘用合同的試用期約定,由于本條例沒有規定,故應按照《勞動合同法》 相關規定確定(即1-6個月試用期的范圍)。

對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業單位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相當于《勞動合同法》所指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洪桂彬律師說,此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20個工作日的”可以被單位解雇,本條增加到15個工作日。

此外,對于一些事業單位招考公開化程度不夠規范的問題,《條例》也有硬約束,其違法行為會受到嚴肅處理,這對想進入事業單位就業的人員來說,無疑是一利好消息。

熱點3:單位或員工解除聘用合同有明文規定

《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洪桂彬律師指出,本條與《勞動合同法》第40條類似,所不同的是企業可以自主確定考核周期,而事業單位考核必須以年度作為單位,相當于要以不勝任解雇員工,必須要兩年以上。另外,提前30天系法定義務,沒有待通知金的替代措施。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當然,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此外,符合規定情形事業單位應當向工作人員支付解除或者終止聘用合同的經濟補償。解除或者終止聘用合同的經濟補償,根據工作人員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按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工作人員支付。工作年限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工作人員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工作人員月工資,是指工作人員在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實際領取的月平均工資。

6大焦點問題大拷問

1問:新《條例》在工資福利等方面有什么變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是否有工資增長機制?

答:以往,事業單位的工資和機關是綁在一起的,機關漲就跟著漲。《條例》進一步推進工資制度改革。一方面將體現激勵性。另外,提出了正常增長機制問題。主要是面向社會和社會企業的同類人員等進行比較,同時參照社會平均工資的增長,從而做一些調整。當然,還會參考物價。總的來看,建立正常的增長機制,使事業單位工資的決定機制發生了變化。

2問:關于人才選拔、任用等有哪些新規定?

答:《條例》最大亮點是轉換用人機制,即變身份管理為崗位管理,今后以崗位,設定了一些崗位的層級。從固定用人變成合同用人。目前90%的事業單位人員都已實行了聘任制。對今后事業單位來說,一方面嚴格實行崗位管理,按照崗位的設定然后進行聘用。公開競聘上崗是一種方式,并加其他方式相補充。至于合同到期是否要續聘,則通過考核來確定。

3問:對退休事業人員會產生怎樣影響?

答:對于退休人員,今后可能會“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也就是說,《條例》出臺以前的,還是按照老辦法,這樣的話,有利于穩定退休人員的待遇。因為其畢竟是過去體制下的。新人新辦法就是說,《條例》實施以后的退休人員,按照新的辦法來參加社會養老保險。

4問:條例對事業單位崗位設置作了哪些規定?

答:事業單位崗位分為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三種類別。《關于進一步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見》規定,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在審批編制內設崗,規范人事管理,搞活內部用人機制;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在備案編制內設崗,賦予單位靈活的人事管理權。據此,條例規定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崗位。此外,條例還規定了崗位類別、等級和設置程序等內容。

5問:事業單位應如何公開招聘和競聘上崗?

答:原人事部發布《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要求事業單位新進人員實行公開招聘。在此基礎上,條例明確規定,除國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由上級任命、涉密崗位等人員外,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同時考慮到事業單位種類多、行業差別大,公開招聘的具體辦法不宜一刀切,條例僅對公開招聘的范圍和基本程序作了規定。

6問:如果事業單位出現人事爭議,應如何解決?

答:事業單位人事爭議與勞動爭議既有相同之處,也有不同之處。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作為平等主體發生的爭議,與勞動爭議性質相同,可以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據此,條例原則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發生人事爭議的,依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有關規定處理。與勞動爭議不同的是,事業單位人事爭議還包括工作人員對考核結果、處分決定等不服發生的爭議,這類爭議不屬于平等主體之間的爭議,不適用調解、仲裁程序。為此,條例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考核結果、處分決定等不服的,可以申請復核、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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