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分析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難點
1、事業單位職責界定難度大。事業單位職責界定是劃分事業單位類別的基礎,只有依法界定了事業單位的職責,才能科學劃分事業單位類別。但是,長期以來,界定事業單位的職責沒有統一的界定標準,對其職責的確定沒有很好的規范;同時,由于事業單位門類多、范圍廣、情況復雜,因此,當前,要在較短的時間內集中對所有的事業單位的職責進行逐一界定和規范,工作量和難度都很大。
2、復合型事業單位劃分類別難度大。現實中,我市部分事業單位既有行政職能又有公益性職能,有的還兼有經營性職能,部分事業單位同時兼有公益性職能和經營性職能,因此,復合型事業單位難以把握。一般而言,行政機關通過行政授權或行政委托將自己的一部分職能授權給事業單位,被授權的事業單位稱為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對于委托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有些具有全國普遍性,如衛生監督、食品藥品監督、土地執法等;以及既有法律法規授權承擔行政職能,又承擔社會公益甚至經營服務等職能的事業單位;此外還有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的經費保障呈現多樣化,大多數單位為全額撥款,但也有部分是差額撥款,甚至還有自收自支的。這些不同特點的事業單位中,是否屬于具有行政職能事業單位的認定比較復雜,劃分界定難度大。
3、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改革確保“兩個不突破”操作難度大。我市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也不少,要將其逐步把行政職能劃歸行政機構或轉為行政機構,又確保“不得突破政府機構限額”、“不得突破行政編制總額”難度大。
4、對涉及劃分類別的事業單位人員的宣傳解釋工作難度大。劃分事業單位類別及其之后的改革實施,必將涉及到我市相當一部分單位和個人的利益,部分單位和個人不可能對分類改革認識很到位,甚至會出現誤解,尤其是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在大眾的傳統意識中,應履行行政職能,但實際上,單位參公并不意味該單位就具有行政管理職能。這就要做深入的宣傳解釋工作,否則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劃分類別和改革的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