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近日發布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對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公開招聘和競聘上崗、聘用合同、獎懲及爭議處理、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等人事管理主要環節作出了明確規定。這是我國第一部系統規范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行政法規。這一法規將于7月1日起正式執行,因涉及全國111萬個事業單位、3153萬事業編制人員而備受矚目。
作為各項社會事業的承擔主體,事業單位一般為非企業或國家機構的分支,不以營利為目的,以增進社會福利,滿足社會文化、教育、科學、衛生等方面需要為宗旨。雖然事業單位人員與國家公務人員有所區別,不過,因為各類事業機構資產都屬國有,活動所需經費也大都來自政府撥款,因此,不少人仍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等同于國家公務人員來看待。從這種意義上來說,《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的頒布不僅廓清了事業單位的范圍,而且必然會對《國家公務員管理條例》的修訂起到重要的積極影響,在明確了事業單位的概念之后,國家公務員的職責與權限無疑會更加清晰可辨。
從公開招聘、競聘上崗到聘用合同、獎懲及爭議處理等人事管理環節的明確規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本身亮點頗多,不過,其中最引人關注的莫過于養老并軌信號的釋放:“條例”明確提出:“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工作人員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城鄉二元的養老保險制度飽受詬病,呼吁“并軌”之聲因此不絕于耳,在這樣的現實背景中,新規不僅是對坊間熱議的積極回應,也不失為對改革難點的一種積極嘗試。
毋庸諱言,一些事業單位不同程度地存在著機關臃腫、人浮于事等諸多問題,不過,與此同時,政府財政投入不足以及公共服務供給欠缺之間的矛盾也普遍存在。在這樣的前提下,如果事業單位改革不能擺脫財政“甩包袱”的心態,難免會導致事業單位盲目追求自身的效益最大化,從而與其公益目標形成沖突,最終侵害公眾利益——“看病難”、“上學貴”無疑就是其中典型例證。顯而易見,在事業單位改革的過程中,加大基本公共服務內容的財政投入以彰顯公益底色,是事業單位迥異于普通企業的關鍵所在。事業單位改革的關鍵是如何改變人浮于事、效率低下的局面,合理調控公共投入,產生最大的公共投入效益。比較而言,“加法”其實比“減法”更重要。
事業單位改革的另外一重意義是,可以大大激活單位內部活力。實際上,相當一部分事業單位人員的工資收入并不算高,即使如此,很多人還是對“編制”情有獨鐘,究其原因,在于事業單位職工退休后的福利待遇遠超一般企業職工。正因為如此,事業編制成為一些人眼中的“雞肋”:一方面,微薄的薪資使人頗有微詞;另一方面,優厚的退休待遇使人滿含期待。當本可大有作為的人才,為了退休待遇而摟著編制不放的時候,不僅意味著是一種人才的浪費,對于單位來說也意味著是一種傷害——這些瞻前顧后者阻礙了人員的正常流動。在養老金并軌的基礎上,打破事業單位“鐵飯碗”順理成章提上議事日程,實現企業化運行之后,不僅事業單位可以在市場中確定合理薪酬,而且對薪資有更高期待者在掃除編制羈絆后,也可以更加自由地選擇就業方向,這顯然是一種雙贏的局面。
涉及3000多萬人的利益再分配,《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不僅為事業單位改革提供了法律支撐,而且彰顯了人事制度改革的新思路。如此觸及靈魂的改革不僅顯示出誠意,同時也展示出勇氣,僅此一條,就足以收獲足夠的掌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