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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相關知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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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相關知識解答

國務院日前發布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于7月1日起正式實施。《條例》將打破中國3153萬事業編制人員的“終身制”、“鐵飯碗”,也標志著養老金并軌改革邁出一大步,對社會發展以及全面深化改革的推進具有重要意義。

一、什么是事業單位?

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學所研究員、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政策研究中心秘書長唐鈞表示,從某種意義上說,事業單位是計劃經濟的產物。通常,在一個國家或一個地區,總會有國家(政府)和市場(企業)這兩大部門。國家(政府)部門以行政權力為手段來管理社會,使社會有序運轉;市場(企業)部門以將本求利的方式來創造財富,提高人民生活水準。但國際經驗表明,實際上在上述兩大部門之外,還有很多政府和市場都“不愿做,做不好或不常做”的事。一般來說,這些事情都被歸到“社會領域”。在這個領域,也必須有一個由專業技術人員組成的社會部門來提供相應的專業服務,這就是“第三部門”,也稱“非政府組織(NGO,對政府而言)”或“非營利組織(NPO,對市場而言)”。而在計劃經濟理論中,萬能的國家(政府)是統帥一切的,所以市場和社會這兩大領域也都歸屬在國家(政府)旗下:前者即國營企業,后者就是事業單位。

國務院法制辦、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人5月15日透露,目前我國有事業單位111萬個,事業編制3153萬人。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要求,加快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新華網發文稱,事業單位的分類改革,是按社會功能將事業單位劃分為3類:承擔行政職能的,劃歸行政機構或轉為行政機構;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逐步轉為企業;對從事公益服務的,繼續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強化公益屬性,其中,承擔義務教育、基礎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衛生及基層的基本醫療服務等基本公益服務,市場不能配置資源的,劃分為公益一類,承擔高等教育、非營利醫療等公益服務,可部分由市場配置資源的,劃分為公益二類。

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中國經濟網稱,中國的事業單位由于歷史的沉積,機構臃腫,效率低下,已經難以適應目前中國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更嚴重制約經濟和社會的協調發展。

從1996年*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關于事業單位改革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事業單位改革的方向算起,我國的事業單位改革已進行了近20年,但一直進展緩慢,最大的阻力就是已形成的部門利益和個人利益結構很難被打破。2008年2月,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并原則通過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確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廣東、重慶5省市先期開展試點,與事業單位分類改革配套推進。然而6年過去了,試點地區仍未取得實質性進展。

2月26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草案)》。會議要求,要運用法治手段,進一步推進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改革,規范管理制度,提高事業單位人力資源管理效能,形成“能進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機制,促進提升服務質量,讓人民群眾享受更加優質高效的公共服務。據新華社5月15日消息,4月25日,李克強簽署第652號國務院令,公布《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條例》共10章44條,自7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第一部系統規范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行政法規。

三、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中最大的轉變是什么?

6月25日,中組部、人社部召開學習貫徹《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電視電話會議,中組部副部長、人社部部長尹蔚民就如何貫徹落實《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及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作了詳細解讀。

“把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的關系確定為合同關系,是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中最大的轉變。”尹蔚民表示,《條例》規定事業單位作為法人與工作人員通過簽訂聘用合同建立人事關系,確立了雙方平等人事主體的法律地位,有利于調動單位與工作人員兩個方面的積極性。事業單位按照《條例》規定享有實施具體人事管理的責任和權力,工作人員可以自主應聘,按聘用合同履行職責,享有待遇。這為落實事業單位用人自主權,保障工作人員合法權益奠定了制度基礎。

自2002年以來,全國絕大多數事業單位推行了聘用制度,90%以上的工作人員簽訂了聘用合同,制度推行具備了廣泛的實踐基礎,初步實現了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的轉變。《條例》將聘用制度確立為事業單位基本用人制度,建立包括合同聘用、公平競爭、激勵約束、權益保障的用人機制,將逐步實現人員“能進能出”、崗位“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目標,進一步搞活用人制度。

《條例》規定,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廣東省人社廳有關負責人指出,《條例》將打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終身制”、“鐵飯碗”。

尹蔚民表示,下一步貫徹實施《條例》,將繼續擴大聘用制度推行面,做到聘用合同“應簽盡簽”,消除制度推行“死角”;在人員崗位聘用、待遇、考核、獎懲、爭議處理等方面,切實發揮聘用合同的基礎作用;針對新情況、新問題和不同行業的特點,加快分業分類研究制定符合行業特點的聘用合同管理辦法。

四、《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有哪些亮點?

《條例》在公開招聘、聘用合同、社會保險、工資收入等方面的相關規定呈現出改革亮點。

第一,《條例》規定,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近年來,個別地方出現了事業單位招聘中因人設崗的所謂“蘿卜招聘”、“內部招聘”,受到強烈譴責。“條例的出臺,使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從部門規定上升為行政法規,有利于這項工作在現有基礎上進一步強化和規范,從而有效杜絕事業單位違規招聘。”人社部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司負責人說。

第二,《條例》規定,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有人力資源專家指出:聘用合同期限定在3年以上,主要考慮到事業單位人員以專業技術人才為主,訂立比較長期的合同有利于保持科學研究、公益服務等事業的延續性,建立起比較穩定的人才隊伍。

第三,《條例》規定,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工作人員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條例》提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加社會保險,從法律層次發出信號,事業單位醫療和養老保險并軌已箭在弦上。人社部副部長胡曉義表示,下一步的方向是建立公平的規劃,遵循市場化原則啟動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

第四,《條例》規定,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中國人事科學研究院研究員何鳳秋認為,下一步事業單位工資收入改革將與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同步推進。《條例》所說的工資增長機制,應當是國家根據經濟發展、財政狀況、企業相當人員工資水平和物價變化等因素,定期調整公益類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水平,而對于轉制為企業的事業單位,則應實行企業的分配制度;對于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要回歸到公務員隊伍管理,實行公務員工資制度。

五、《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實施后,中國離實現養老金并軌還有多遠?

種種跡象表明,是中國養老金并軌改革的破題之年。

2月21日,國務院出臺《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決定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新農保)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城居保)兩項制度合并實施,并提出在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統一、規范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明確了這項改革的時間表。

3月6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明確提出,改革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是的一項重點工作。4月中旬,盡管機關事業養老保險改革最終的方案還沒有出爐,但媒體報道稱“公務員和事業單位職工需要像企業職工一樣繳納養老保險的原則已經確定了”。

7月1日起,《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實施,3153萬事業編制人員將開始參加社會保險。不過,對于事業單位養老金繳費,一些國內社保專家認為,《條例》只是給出了“原則性”的改革方向,并不具備操作性。真正要實施事業單位養老金繳費,則要等到人社部出臺社保頂層設計方案之后,預計屆時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將同步實行社保繳費。

清華大學就業與社會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楊燕綏認為,養老金并軌的最大難題是從哪里找錢。她說,養老金制度有3個環節:找錢、管錢、發錢,而這3個環節首先是要找到錢,這也是事業單位改革遇到的最大難題,然后才是如何確定待遇,如何發放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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