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制改革的方案已經出臺并開始征求各方面意見。此方案對中國現有的27個國務院組成部門要進行大幅合并成大部。而大部制的改革同時要配合事業單位的改革一并進行,事業單位根據其職能,一部分轉變為企業或民間團體,一部分則轉變為行政機關,同時并入政府組成部門。其方案主要調整內容有:
一、國務院組成部門的調整
1、國家發改委進一步收權,轉變發改委職責。徹底取消發改委對微觀管理實務和具體審批事項的職權,逐步將其主要職能轉變為宏觀規劃的制定和研究。將發改委全稱改為國家發展與改革規劃委員會。
2、撤銷科技部。將科技部的科研規劃和管理方面的職能并與教育部,將教育部改為教育科學部。
3、把科技部經濟領域的科技管理職能并入工信部。將工業和信息化部改成工業與信息技術部。
4、撤銷國土資源部。將國土資源部的資源管理職能并入環保部,組建環境資源部。原國土資源部的土地規劃與管理職能劃入住建部。
5、撤銷鐵道部。將鐵道部并入交通運輸部,在交通部下組建鐵路運輸管理局,負責鐵路建設規劃、鐵路運輸的統一調配和管理。將地方鐵路局改制為鐵路運營企業集團,實現鐵路運輸市場化。
6、撤銷水利部。將水利部與農業部合并,組建大農業部。
7、撤銷計劃生育委員會。將計劃生育委員會與衛生部合并,組建人口與衛生部。
8、將審計署與監察部合并。重新定名為監察審計部。
9、將人力資源和社會勞動保障部和民政部合并。重新定名為社會工作部。負責就業、社保、社會救助、社團注冊方面的事務,將原民政部的行政區劃調整審批的職能劃入發改委。
10、基本保持外交部、國防部、商務部、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和人民銀行。
11、為保證貨幣政策的獨立性,中國人民銀行不再屬于國務院組成部門,而是獨立的國家機構,與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平級。
12、國家安全部降格為國務院直屬機構,改名為國家安全總局。
13、將國家民族委員會、國家宗教事務局與國務院僑辦、港澳辦、臺辦合并。重新組建并定名為國家和平統一委員會。
二、國務院直屬機構的調整
1、撤銷國家稅務總局。將原國家稅務總局職能并入財政部。在地方則取消地方稅務局。
2、撤銷國家工商總局、質監總局、安監總局和藥監局。將原國家工商總局、質監總局、安監總局與衛生部下屬的藥監局合并,重新組建并定名為國家市場秩序監督管理總局。
3、撤銷國家廣電總局、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和國家體育總局。將原國家廣電總局、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和國家體育總局并入文化部。
4、撤銷國家統計局。原國家統計局并入發改委。
5、撤銷國家林業局。原國家林業局并入農業部。
6、撤銷國家知識產權局。原知識產權局并入教育科學部。
7、撤銷國家旅游局、文物管理局。原國家旅游局和文物管理局并入文化部。
8、撤銷國家宗教事務局。原國家宗教事務局與國家民委合并;國務院僑辦、港澳辦、臺辦并入,重新組建并定名為港澳臺僑和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
9、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和國家防腐局并入監察部,成為監察部下屬的國家局。
三、國務院辦事機構調整(擬取消的國務院辦事機構)
1、國務院僑辦、港澳辦、臺辦一同并入港澳臺僑和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
2、國務院法制辦并入司法部。
3、國務院研究室的規劃職能并入發改委,文件起草職能并入國務院辦公廳。
4、國務院新聞辦、國家檔案局并入國務院辦公廳。
四、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調整
1、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并入國家發改委。
2、新華社實行企業制度改革。
3、合并地震局和氣象局。組建地震與氣象研究中心,定義為官辦科研機構。
4、中科院、工程院和社科院不再作為事業機構,轉制為官辦科研機構。
5、合并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組建國家金融業監督管理總局,成為國務院直屬機構之一。
6、撤銷電監會,成立新的國務院直屬機構國家能源監督管理總局。
7、將社保基金會和自然基金會進行企業化轉制。
五、國務院管理的國家局調整
1、將國家信訪局劃歸司法部管理。
2、將國家糧食局劃歸農業部管理。
3、撤銷國家能源局。將能源開發規劃職能劃入環境資源部,將能源價格監管職能劃入新成立的能源監督管理總局。
4、中國民用航空局改為國家民用航空局。
5、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劃入新設立的國務院直屬機構市場監督管理局。
6、將煤監局并入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如此,國務院機構將發生巨大變化,新形成的國務院組成部門有原來的27個減少為18個,分別為:
1、外交部
2、國防部
3、國家發展與改革規劃委員會
4、國家民族與宗教事務委員會
5、社會工作部
6、教育科學部
7、工業和信息技術部
8、公安部
9、監察和審計部
10、司法部
11、財政部
12、環境資源部
13、國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14、交通運輸部
15、農業部
16、商務部
17、文化部
18、人口和衛生部
國務院直屬機構僅有6個,分別為:
1、國家海關總署
2、國家市場秩序監督管理總局
3、國家金融業監督管理總局
4、國務院參事室
5、國家安全總局
6、國資委(國務院特設直屬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