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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財經大學浙江學院招生簡章招生專業人數及錄取結果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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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招生工作,確保招生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門等有關政策和規定,結合上海財經大學浙江學院招生工作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適用于2018年上海財經大學浙江學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條 學院招生工作嚴格執行教育部和省級招生主管部門的有關政策和規定,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第四條 學院招生工作實施“陽光工程”,接受廣大考生及其家長和社會各方面的監督。

第二章 學院概況

第五條 學院全稱:上海財經大學浙江學院

第六條 學院代碼:14207

第七條 學院成立于2008年5月,經教育部批準成立,由上海財經大學和浙中教育集團合作舉辦,是一所按新機制和新模式運作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舉辦全日制本科學歷教育的獨立學院。學院位于浙江省金華市,規劃占地面積1005畝,實際占地面積829.63畝,擁有現代化的教學和生活設施,為廣大師生提供完善的學習與生活保障。

第八條 凡取得上海財經大學浙江學院學籍的學生,在規定時間內,修完學院培養計劃規定的內容,成績合格者,可獲得國家統一電子注冊的上海財經大學浙江學院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由上海財經大學浙江學院頒發學士學位證書。

第九條 辦學層次和類型:本科;獨立學院

第十條 辦學地點:浙江省金華市環城南路99號。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 學院成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研究、制訂學院招生政策,并對重大事宜做出決策。

第十二條 招生工作領導小組下設招生辦公室。招生辦公室設在招生就業處,是組織和實施招生及其相關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條 學院紀檢監察部門對學院招生工作實施全過程重點監督,確保公平、公正、公開。

第四章 招生計劃及類型

第十四條 學院面向全國23個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招生計劃、類型及選考科目等報考要求以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為準。

第五章 錄取

第十五條 學院根據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生源情況,確定提檔比例,提檔比例在招生計劃人數的100-105%之間,其中實行平行志愿投檔規則的省份,提檔比例為招生計劃數的100%。

第十六條 對考生身體健康要求,學院執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規定。《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中明確“學校可以不予錄取”、“學校有關專業可不予錄取”的,學院及有關專業原則上均不予錄取。

第十七條 學院錄取新生的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八條 外語語種要求:商務英語專業,要求外語語種為英語,其余專業外語語種不限。學院外語公共課為英語,非英語語種的考生填報志愿時應慎重。

第十九條 外語單科要求:報考會計學(國際會計acca)、商務英語專業的考生,外語高考單科成績要求不低于90分(外語滿分為150分),高考外語單科滿分不足150分的省(直轄市、自治區),應達到該省(直轄市、自治區)外語單科及格線。如單科成績符合條件的生源不足,學校招生領導小組可視情況適當降低單科成績要求。

第二十條 學院執行考生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關于投檔的有關規定,認同并執行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制定的有關加分或降分投檔的政策規定。

第二十一條 錄取辦法:

1.浙江省、上海市按新高考招生錄取政策執行,考生所填報專業(組)志愿須滿足該專業(組)選考科目要求,如投檔成績相同,則依次按位次(考生位序)、志愿順序投檔錄取。

2.江蘇省選測科目等級要求為cc(即兩門選測科目均為c級及以上等級),必測科目等級須達到c級及以上(技術科目須合格),進檔考生按“先分數,后等級”的原則進行錄取。當投檔成績相同時,選測科目等級高者優先。

3.內蒙古自治區按“專業志愿排隊錄取”的規則進行錄取。

4.其余省(直轄市、自治區)進檔考生依據“專業志愿優先”原則,按照投檔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錄取。

5.若考生專業志愿順序及投檔成績均相同,按生源地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政策擇優錄取,如無專項規定則按單項順序及分數高低排序擇優錄取,單項順序排列依次為高考文化總分、數學單科成績、外語單科成績、語文單科成績。

6.當考生填報的所有專業志愿均未錄取時,對服從專業(組)調劑者,從高分到低分調劑至未錄滿專業,對不服從專業(組)調劑者,予以退檔處理(浙江省除外)。

7.根據生源情況確需調整招生計劃時,學院向上級招生主管部門及有關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同意后執行。

第二十二條 選拔優秀高職高專應屆畢業生進入本科學習(簡稱“專升本”)以及單獨考試招生的錄取原則上按浙江省教育考試院公布規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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