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全日制在校學習的本科一年級學生,在校期間無違紀行為,修滿全部課程,成績合格,可申請轉專業。有下列情況之一,不予考慮轉專業:
1.招生時明確規定不能轉專業的;
2.正在休學或保留學籍的;
3.屬聯合培養、委托培養、定向者;
4.有補考者;
5.應予退學的。
第二條全日制在校學習的本科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提出申請轉專業:
1.個別學生因患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隱瞞既往病史入學者),經學校指定的醫療單位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能在其他專業學習的;
2.學生確有專長,并有論文、成果、證書等能夠充分說明自己專長的材料,轉專業更能發揮其特長的;
3.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可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
第三條學生保留學籍或休學期滿復學,如下一年級原專業無教學班者,可申請轉入相近專業學習。
第四條為合理利用現有教學資源,確保各專業的良性發展和教學秩序的穩定,符合第一條原則上各專業轉出學生的比例應不高于該專業本年級學生人數的20%(學分績點高者優先)。
某些專業申請轉入且考核合格人數≥30人時,可新增1個班,人數原則上不超過40人。
第五條為確保轉專業工作公平、公正、公開,各系(院)成立系主任為組長的轉專業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轉專業工作的實施。各系(院)制定本單位轉專業實施細則,包括學生轉專業的條件、要求、具體考核方式等。各系(院)應安排老師接受學生咨詢。
第六條符合第一條轉專業的時間和程序
1.各系(院)于第二學期第十周,將下學期接受轉專業學生的名額、條件、考核方式和時間上報教務處。
2.教務處對各系(院)接收轉專業計劃名額進行審核匯總,報主管教學校長審批后,于第二學期第十二周公布。
3.第三學期開學第一周為各系(院)接受轉專業學生報名和考核時間。按第一條轉專業的學生可申請一個轉入專業,如實填寫《浙江水利水電學院學生轉專業申請表》一式三份,經所在系(院)審核同意并推薦,送交擬轉入系(院)并參加轉專業考核。轉入系(院)根據考核結果,提出轉入學生名單并報送教務處。
某個專業申請轉入人數≥30人時,由專業所在系(院)轉專業工作領導小組結合現有教學資源,提出是否新增建班意見報教務處,經主管教學校長批準同意后,按相關程序辦理。
4.教務處審核后,報主管教學校長批準,公示轉專業學生名單。
5.公示無異議,學生辦理相關手續,同意到轉入專業就讀。被批準到轉入專業并已辦理手續者,原則上不得申請轉回原專業。
第七條符合第二條、第三條的,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所在系(院)簽署意見,教務處審核后,報主管教學校長批準,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大類招生的各專業,學生完成基礎教學階段后,各系(院)以“尊重志愿、成績優先,合理利用教學資源”為原則制定“分流方案”進行分流,報教務處批準后,學生轉入培養方案的專業教學階段。
第九條全日制在校學習的本科二年級學生,修滿培養方案規定課程并取得相應學分,各學年課程平均學分績點≥3.0且在年級同專業排名前5%者,可在第五學期初申請所在系(院)內轉專業。所在系(院)審核,報教務處,并經主管教學校長批準。
已有一次轉專業或留(降)級以及屬于第一條不予考慮轉專業范圍的,不予受理。
第十條轉專業學生的培養,以轉入專業培養方案為準。轉入前課程和轉入專業課程相近的,經轉入系(院)審核,可以計入相應成績和轉入前課程的學分;轉入專業所缺必修課程應予補修,由轉入系(院)負責安排。轉入前所學與轉入專業教學計劃無關的課程,可計算為選修課學分。
各系(院)應安排老師負責對轉入學生的培養方案、課程認定、補修課程、選課等進行指導。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2013年9月1日開始實施。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