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加分錄取
1、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考生,在中考成績總分基礎上加10分參加錄取。
⑴烈士子女;
⑵駐國家確定的三類(含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含二類)以上島嶼部隊軍人子女,以及在飛行、潛艇、航天、涉核等高風險、高危害崗位連續工作3年以上或者有子女后曾在該地區和崗位累計工作5年以上的軍人子女。
2、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考生,在中考成績總分基礎上加5分參加錄取。
⑴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一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子女;
⑵農村獨女戶女孩、農村絕育雙女戶女孩;
⑶駐國家確定的一類、二類艱苦邊遠地區和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三類島嶼部隊軍人子女和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一至四級殘疾軍人子女,以及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軍人子女;
⑷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和臺灣籍考生。
同一考生符合多項加分投檔條件,只取其中最高的一項,不累計加分。
㈡優先錄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⑴國家、省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明天小科學家、全國中小學電腦制作活動一、二、三等獎,以及國際科學與工程大獎賽、國際環境項目奧林匹克競賽獲獎者;
⑵應屆初中畢業生在初中階段參加市級以上(含市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或與有關部門聯合舉辦的體育競賽獲得單項前三名,集體項目第一名的主力隊員,以及藝術比賽(集體項目除外)中獲得市級一等獎,省級、國家級三等獎以上獎次的優勝者;
⑶市級及以上“優秀學生”和“優秀學生干部”;
⑷少數民族考生;
⑸綜合素質評定獲A等數量較多者。
㈢材料審核
加分錄取和優先錄取的證明材料及有關原始證件須經有關部門審核蓋章,并對其證件的真實性負責。
⑴烈士子女須經縣市區民政部門審核蓋章;
⑵符合加分條件的軍人子女由其父母所在部隊師級及以上政治機關初審蓋章后,再將擬優待軍人子女名單、軍人子女戶口本、軍人有效身份證件和相關證明材料提交黃岡軍分區審核蓋章;
⑶歸僑、華僑子女和歸僑子女須經縣市區和市外事僑務部門審核蓋章;
⑷臺灣籍考生須經市臺辦審核蓋章;
⑸農村獨女戶女孩、農村絕育雙女戶女孩須經縣市區計劃生育部門審核蓋章;
⑹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子女須經縣市區公安、民政部門審核蓋章;
⑺少數民族考生須經縣市區公安和民族事務管理部門審核蓋章;其他優錄項目由證件頒發、評定單位審核蓋章。
加分、優錄材料由學校初審,相關部門審核確認,縣市區招考機構審核、錄入,匯總上報市教育考試院。所有加分、優錄證明材料須憑相關原始證件審核。經審核可加分投檔的考生名單及加分項目要層層公示,公示期間發現與事實不符的,經核實后取消加分投檔資格,公示期滿后發現弄虛作假的,降低批次錄取。
加分、優錄政策是市統籌高中階段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文件精神制定,嚴禁各縣市區自行增加或調整加分、優錄項目和分值;優錄審核工作與中考報名同期進行,各縣市區招考機構于4月30日前完成審核、錄入工作,逾期不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