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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學院新生入學考試和入學轉專業申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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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轉專業是指由當前修讀專業(新生錄取專業)轉成修讀另一個專業,包括學院內轉專業和跨學院轉專業。

第二條 為保證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嚴格控制轉專業的比例。各專業轉出人數不得超過該專業當年實際招生數的10%、轉入人數也不得超過轉入專業當年實際招生數的10%。

第三條 本管理辦法適用于學校本、專科專業學生。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四條 學校成立學生轉專業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學生轉專業的組織協調工作。

第五條 學校轉專業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教學、招生工作的校領導和教務處、學生處、招生就業處、紀檢監審處等部門的負責人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教務處,具體工作職責是:

(一)制定學校學生轉專業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

(二)確定學生轉專業工作日程,統籌安排全校性轉專業水平考試,審核擬轉專業學生名單。

第六條 各二級學院根據工作需要,組成主要領導負責、教師代表參加的學院轉專業工作小組,負責接受學生咨詢和轉專業申請,根據本管理辦法審核申請轉專業的相關材料并提出意見,上報擬轉專業學生名單。

申請轉專業學生超過本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比例時,學生擬轉入專業所在二級學院的工作小組負責擬定轉專業水平考試的工作方案,組織轉專業水平考試,根據水平考試成績提出擬接受轉專業的學生名單。

第三章 轉專業的條件

第七條 新生報到時,必須按錄取專業注冊入學,不得申請轉專業。

第八條 已取得正式學籍的學生申請轉專業的基本條件:

(一)在校期間未受過任何紀律處分;

(二)身心健康,符合轉入專業對身體條件的要求;

(三)注冊手續齊備,繳清學費及其它應繳費用;

(四)全日制在籍在讀學生。

第九條 在滿足第八條規定的基本條件的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轉專業:

(一)因為身體健康原因,經學校指定的醫療單位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其他專業學習者。

(二)本人學習努力,轉專業前在本專業所修的各科成績均在70分以上。

第十條 學生休學、申請保留學籍后復學,因學校已無原來所學專業對應年級接收的,可申請轉入同類、同一層次相近專業學習。

第十一條 學生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可申請轉專業。

(一)在校學習未滿一年的;

(二)身體條件不符合申請轉入專業要求的;

(三)以不滿意自己現修讀專業為由要求轉專業的;

(四)正在休學或申請保留學籍的;

(五)招生時確定為定向或委托培養的;

(六)藝術類、體育類專業轉入普通文史類、理工類專業的;

(七)從外校轉入的或由專科升入本科的;

(八)已達到退學條件的;

(九)文史類專業轉理工類專業或理工類專業轉文史類專業的。

第四章 轉專業的時間和申請、審批程序

第十二條 已取得正式學籍的學生在校學習滿一學年后可申請轉專業,在學年第一學期前三周集中辦理。辦理程序如下:

(一)擬轉專業的學生,應在學年第一學期第一周內向所在二級學院提出轉專業申請,填寫并提交《文山學院學生轉專業審批表》、學習成績單和符合轉專業條件的證明材料;各二級學院本著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審核并簽署意見,于第二周報教務處復核。

(二)經教務處復核,符合轉專業條件的學生不超過本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比例的,直接將符合轉專業條件的學生名單報學校學生轉專業工作領導小組審批;符合轉專業條件的學生超過本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比例的,由教務處統一安排,由轉入專業所在的二級學院負責組織轉專業水平考試,根據轉專業水平考試成績提出擬接受轉入學生名單,報教務處復核,報學校學生轉專業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審批結果在第三周公示,公示期為7天,公示結束后報省教育廳審核備案。

(四)經學校審核公示后,批準轉專業的學生,在學年第一學期開學三周后到轉入專業所在二級學院報到注冊,自新學年開始按轉入專業的標準繳納學費和相關費用。未同意轉專業的學生,仍在原專業繼續學習。

第五章 轉專業學生的管理

第十三條 在學校批準轉入另一個專業前,申請轉專業的學生須參加原專業的集體活動,有無故曠課、曠考或有其他違紀行為者,取消其申請轉專業資格,并按學籍管理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 經學校批準轉入新專業學習的學生,按照入學年級所適用的學籍管理細則進行管理,在按轉入專業的有關要求辦理轉專業手續后,方能進入新專業學習。

第十五條 轉入新專業學習的學生,進校時編定的學號、學生證等證件應作相應的變更。轉入新專業學習的學生,在原專業時已領的教材不再退回,進入新專業學習所需的教材可通過補訂的方式解決。

第十六條 經學校批準轉入新專業學習的學生,學籍變動及電子注冊上報工作由教務處負責完成,各二級學院協助。

第十七條 經學校批準轉專業的學生,其在原專業所修課程及成績、學分由教務處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所修課程與轉入專業教學計劃設置課程名稱、學時、學分相符的,直接載入該生在轉入專業的學籍成績檔案;

(二)所修課程與轉入專業教學計劃課程設置不相符的,作為通識選修課記入該生在轉入專業的學籍成績檔案。原課程超過2學分的,按2學分記。

(三)轉專業學生尚未修讀、但轉入專業已經開設完畢的課程,轉專業學生必須補修。

第十八條 經學校批準轉專業的學生,按照轉入專業的培養計劃審核畢業資格。學生轉入新的專業后,必須完成轉入專業的教學計劃方能畢業,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授予學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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