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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內部控制的論文一
4月,財政部、證監會等五部門出臺了《企業內部控制配套指引》(18個應用指引,1個評價指引和1個審計指引),連同2008年6月發布的《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我國的內部控制規范體系已經建成。內部審計既是企業內部控制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又是監督與評價內部控制的主要手段。筆者認為,在內控規范體系出臺后,內部審計已由幕后走向前臺,內部審計理念將發生以下四個轉變:即從財務審計向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審計轉變;從經營層業務導向審計向戰略層治理導向審計轉變;從事后審計向全程審計轉變;從查錯防弊導向審計向價值增值導向審計轉變。
一、從財務審計向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審計轉變
傳統的財務審計強調的是結果理性,而忽視了對生成財務報表的內部控制系統的過程理性的審計。近幾年,公司倒閉大多與公司內部控制失效、無法提供必要的和可靠的財務信息有關。筆者認為,要解決公司財務信息不真實、財務報告誤報的災難性問題,關鍵在于建立有效的內部控制機制和發揮作用的內部審計。《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下稱薩班斯法案)404條款要求經營層在會計師事務所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審計之前對本組織內部控制狀況進行自我評價,并出具內部控制評價報告。因為內部控制制度及其程序是管理部門建立的,其執行狀況和有效性由管理部門自己評價有失公允,所以,在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之前,內部審計人員要對本公司的內部控制狀況進行評價,向高級經理層提交內部控制評價報告,高級經理層認可后才能向會計師事務所提交。這樣一來,就把內部審計人員從“后臺”推向了“前臺”,本組織的內控狀況不佳,內部審計人員也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企業內部基本規范》第十五條明確指出,企業應當加強內部審計工作,保證內部審計機構設置、人員配備和工作的獨立性。內部審計機構應當結合內部審計監督,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監督檢查。內部審計機構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內部控制缺陷,應當按照企業內部審計工作程序進行報告;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內部控制重大缺陷,有權直接向董事會及其審計委員會、監事會報告。《企業內部控制評價指引》和《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也明確指出,內部審計部門對內部控制的設計和運行具有不可推卸的評價和監督職責。這就為內部審計向財務報告內部審計轉變提供了法理依據,內部審計由結果理性的財務審計向程序理性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審計轉變是勢所必然。
二、從經營層業務導向審計向戰略層治理導向審計轉變
長期以來,我國內部審計一直處于經營層業務導向審計的范疇,許多企業的內部審計機構是在總經理或副總經理的經營層領導之下,甚至有一部分是由負責財務的總會計師或者負責財務的副總經理主管。這種把內部審計的地位限制在總經理或負責財務的副總經理的經營層級以下,實質就是經營層業務導向審計,而戰略決策層相關的審計成為內部審計的盲區。同時由于我國企業的組織架構中,審計委員會制度不健全或形同虛設,阻塞了內部審計由經營層業務導向審計向戰略層治理導向審計的上升路徑。
我國內部控制規范體系的出臺,為內部審計由經營層業務導向審計向戰略層治理導向審計轉變提供了法規和制度保障。首先,《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明確要求企業應當在董事會下設立審計委員會,構建內部審計參與公司治理的橋梁和通道。審計委員會負責審查企業內部控制,監督內部控制的有效實施和內部控制自我評價情況,協調內部控制審計及其他相關事宜等。同時,《企業內部控制評價指引》明確指出,內部審計部門負有對內部控制的再控制和評價之責,有權直接向董事會及其審計委員會報告,內部審計部門必須接受審計委員會的職能監督,并通過審計委員會不受限制地接觸董事會。在隸屬關系上,內部審計部門不再由經營層領導,而是由董事會下設的審計委員會領導,直接對董事會負責,有較強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其工作范圍不受管理部門的限制,能夠確保審計結果受到足夠的重視,進而提高內部審計的效率。其次,《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體現了內部審計部門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和經營層(總經理)雙軌報告、雙重負責的模式。職能性審計報告向審計委員會報告,而行政性審計報告向經營層報告。這種轉變體現了內部審計的服務范圍和內容從傳統的經營層經營業務活動擴大到風險管理、企業文化、社會責任、發展戰略等公司治理所關注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