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19年本溪市企業退休養老金上調,本溪市養老金上調方案最新消息
退休人員平均漲5.5%
調整范圍: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的退休人員同步調整)。
調整水平:總體調整水平按照2016年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5 .5%左右確定。
調整辦法:此次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要兼顧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按照調整辦法大體統一的原則,采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定額調整要體現公平原則;掛鉤調整要體現“多工作、多繳費、多得養老金”的激勵機制,可與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養老金水平等因素掛鉤;對高齡退休人員、艱苦邊遠地區企業退休人員,可適當提高調整水平。繼續確保企業退休軍轉干部基本養老金不低于當地企業退休人員平均水平。
資金來源: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預計將有8900多萬企業退休人員、1700多萬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受益,共將惠及1億多退休人員。
我省將制定調整方案上報
我省從2004年起,連續12年提高了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年均增幅在10%左右。經過連續12年調整,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已經從2004年的581元提高到2016年的2304元。
本次人社部調整文件中要求,各地區要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合理確定調整水平和調整辦法,于2017年5月31日前報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審批后組織實施。我省人社部門表示,國家政策出臺后,我省還要根據國家政策制定我省調整方案,報省政府和國家人社部批準后才能公布實施,整個周期大概要一個多月左右。
今年按5.5%左右調整退休人員待遇,是綜合考慮我國經濟發展新常態和人口老齡化新形勢做出的決策。下一步,我國還將研究建立兼顧各類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合理調整機制,合理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
2017年遼寧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細則最新內容
我省將改革現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保障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并設立10年過渡期,確保“中人”(改革以前已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人員)改革后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過渡期內“中人”退休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低限高。
此次改革范圍包括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和人員,是指經機構編制部門批準設立納入機構編制管理范圍的事業單位和在編人員。對于應轉企改制但尚未到位的事業單位,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尚未參加的,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其轉企改制到位后,按有關規定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
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一)10月1日后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本人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
(二)對于10月1日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以下簡稱“中人”),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具體為:新辦法(含職業年金待遇)計發待遇低于老辦法待遇標準的,按老辦法待遇標準發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辦法待遇標準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員(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員(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發放20%,依此類推,到過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員(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0%。過渡期后退休的工作人員執行新辦法。
(三)10月1日前已經退休的人員,繼續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仍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離休費,并調整相關待遇。
(四)10月1日后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處理和基本養老金計發比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執行。
遼寧職工養老保險最新政策
1月13日,遼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下發《關于規范辦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退休的通知》,要求各市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年齡辦理企業職工退休,不得以任何形式辦理提前退休。
并不等于不可以補繳
省人社廳明確提出,各地要堅決制止通過躉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等方式辦理退休。“躉繳”是保險用語,就是一次性付清所有保費。
從2016年1月1日起,嚴格禁止以個體工商戶或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的人員通過一次性躉繳或追補繳方式增加繳費年限辦理退休的行為,對于各地上述違規行為,一經發現立即予以糾正,并追究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向省政府及當地市政府予以通報。
但這并不等于不可以補繳。對于達到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參保人員,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以下簡稱社會保險法)和《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可延長繳費至15年辦理退休,其中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15年。
嚴格執行男滿60、女滿55退休?
《通知》再次強調,以個體工商戶或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的,退休年齡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執行,與企業職工退休年齡一樣,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
另外,在加強特殊工種退休管理方面,省人社廳要求2016年底前,各市繼續嚴格按照《關于核定企業執行行業特殊工種范圍及規范特殊工種崗位人員管理的通知》(遼勞社發[2004]51號)有關規定,對企業所設置的特殊工種崗位在崗職工從事特殊工種崗位的經歷,經過企業申報,內部公示、本人確認、養老保險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后,在本人檔案形成可靠且充分的記載。
今后各地區各企業均不得自行擴大特殊工種名錄,隨意放寬特殊工種適用范圍,凡是超出特殊工種名錄的、未經過公示的、未建立特殊工種檔案的,均不得審批退休。
企業要預審未來3年退休檔案
《通知》規定,嚴格依據企業職工檔案記載確定退休時間。
今后企業(用人單位)要按照國家規定,對未來3年內擬退休職工檔案進行預審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本通知下發后,由于企業未按照規定確定職工出生時間而延遲申報退休的,按照社會保險權利和義務相對等的基本原則,其退休時間仍以達到規定退休年齡時間確定,從辦理退休審批次月起兌現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延遲期間退休待遇由責任方負責;延遲期間企業繳費部分不予返還,個人多繳部分不計入個人賬戶,其本金和利息返還本人。
將建辦理退休責任追究制度
企業或參保人員以欺詐、隱瞞,偽造證明材料等手段通過退休審批騙取養老保險待遇的,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退還騙取的養老金,處以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騙取養老保險待遇數額巨大、情節嚴重乃至涉及違法的,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安部關于加強社會保險欺詐案件查處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14號)第二條、第三條規定依法移送公安機關,按照詐騙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