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19年黃石市企業退休養老金上調,黃石市養老金上調方案最新消息
近日,省人社廳、省財政廳聯合發出通知,決定從2017年1月1日起,對于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退休費、退職生活費)的退休、退職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水平。
這是第十三次連續上調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此次調整是國家繼2016年順利實施首次統一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后,再次同步調整退休人員養老金水平,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調整辦法,進一步體現了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并軌”方向。相同的調整辦法,具體到每位退休人員,由于參加工作時間早晚、退休時間早晚、繳費年限長短、年齡大小、水平高低的不同,每個人的增加金額有所差別。
此次調整繼續采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調整辦法,定額調整體現社會公平,各類退休人員調整標準一致;掛鉤調整體現激勵機制,使在職時多繳費、長繳費的人員多得養老金;適當傾斜體現重點關懷,主要是對高齡退休人員等群體予以適當照顧。
據統計,我市有24萬多名退休人員符合本次調整范圍,調整到位后人均基本養老金增加5.5%。
根據全省統一部署,目前,我市人社部門正在抓緊組織實施,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待資金7月底前發放到位,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待資金8月底前發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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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調整對象
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退休費、退職生活費)的退休、退職人員(以下簡稱調整對象)。
2調整時間
從2017年1月1日起執行。
3調整辦法
(一)定額調整
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職的,每人每月增加55元;
1996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退職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
200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退職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
(二)掛鉤調整。同時與本人繳費年限和基本養老金掛鉤調整。
1.與本人繳費年限掛鉤調整。每人每月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換算的繳費年限)每滿一年增加2元,繳費年限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2.與本人基本養老金掛鉤調整。每人每月以本人2016年12月基本養老金為基數增加1.6%。
(三)適當傾斜。對符合下列條件的調整對象,在上述調整的基礎上,再按以下標準增加基本養老金。
1.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給制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
2.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
3.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4.符合勞社部發〔2002〕9號文件規定的原工商業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同時符合上述兩個及以上條件的,按照就高原則,只增加一項。
(四)對2016年12月31日年滿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即1937年1月1日至1946年12月31日期間出生),每人每月增加40元;對2016年12月31日年滿80周歲(即1936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五)國家規定范圍的艱苦邊遠地區(在我省是恩施州的恩施、利川、建始、巴東、宣恩、咸豐、來鳳、鶴峰,十堰市的鄖縣、鄖西、房縣、竹山、竹溪,宜昌市的興山、秭歸、長陽、五峰,神農架林區)的企業調整對象,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六)企業退休軍轉干部按上述辦法調整后,根據中辦發〔2003〕29號和鄂辦發〔2003〕53號文件規定,其基本養老金仍未達到所在市(州)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補齊到平均水平(不含財政支付的生活困難補助)。
4資金來源
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尚未納入經辦的,由原單位墊付,實際經辦后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