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過養老保險的繳費期限,應該如何補繳呢?相應政策如何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山西補繳養老保險政策吧!
為做好補繳和后延繳納養老保險費工作,按照太原市人社局《關于轉發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已參保企業職工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有關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并人社發〔2015〕37號)和山西省社會保險局《關于做好〈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已參保企業職工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有關經辦工作的通知》(晉社保局函〔2015〕42號)文件規定,結合業務工作實際,制定以下補繳和后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業務操作辦法。
一、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業務操作辦法
(一)補繳范圍和條件
《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已經參保,參保繳費后中斷繳費并在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之內且未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
(二)補繳基數、比例及滯納金
1.凡補繳2011年6月30日前養老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和人員,按相應年份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或100%為基數,單位按20%、個人按8%比例補繳年度基本養老保險費,靈活就業人員按20%比例補繳年度基本養老保險費。并從欠費之日起,加收滯納金。滯納金不得減免。
滯納金以按日加收萬分之五計算,統一從欠費之日起至補繳之日止。
公式:A=B+C
A:補繳總額
B:補繳本金=補繳基數×繳費比例(職工為28%,靈活就業人員為20%)
補繳基數=中斷繳費年度上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補繳比例(60%或100%,由本人選擇)
C:滯納金=補繳本金×中斷繳費起止天數×0.05%
2.2011年7月1日以后,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處理,按《社會保險法》和《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執行。
(三)補繳工作流程
1.參保單位對符合并人社發〔2015〕37號文件規定補繳的人員,以書面形式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申報,并填報《補繳基本養老保險申請表》(一式三份、附件1)、攜帶人事檔案等材料到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征繳科進行審核。
中斷繳費且有補繳意愿和能力的靈活就業人員,由所在社會保險代理機構以書面形式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申報,并填報《補繳基本養老保險申請表》(一式三份)、攜帶檔案等材料到養老保險經辦機構靈活就業科進行審核。
2.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征繳科或靈活就業科按照并人社發〔2015〕37號文件要求對申報補繳人員基本情況進行認真審核,并核實補繳年限和金額。《補繳基本養老保險申請表》經征繳科或靈活就業科審核后,報科長復核、分管主任批準。
3.需變更參加工作時間或參保時間的,參保單位或社會保險代理機構填報《太原市參保人員個人基本信息及個人帳戶變更登記申請表》,并攜帶已批準的《補繳基本養老保險申請表》(原件和復印件)到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綜合科辦理信息變更手續后,到征繳科辦理補繳業務。《補繳基本養老保險申請表》由征繳科或靈活就業科按檔案管理歸檔;《太原市參保人員個人基本信息及個人帳戶變更登記申請表》由綜合科按檔案管理歸檔。
(四)個人賬戶和指數記錄
補繳費用(包括滯納金)全額到位后,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個人繳費基數的8%為繳費人員補記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按選擇的實際補繳基數確定補繳年份繳費工資指數0.6或1.0,并在其個人帳戶信息中作特別標記。
二、后延繳費業務操作辦法
(一)符合參保條件的未參保人員,應當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手續,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新參保人員不得以向前追補繳費的方式增加繳費年限。已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累計繳費不滿十五年的,可以繼續延長繳費至滿十五年。
(二)延長繳費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十五年后,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一次性繳費辦法以一次性繳費時上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的60%或100%為基數,按規定比例計算年繳費額,再乘以一次性繳費年限。
(三)符合一次性繳費的由本人向參保單位或社會保險代理機構提出一次性繳費書面申請,由參保單位或社會保險代理機構填寫《一次性繳費申請表》(一式二份、附件2)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征繳科或靈活就業科申報,經征繳科或靈活就業科審核后,報分管主任復核批準。《一次性繳費申請表》由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征繳崗位按檔案管理歸檔。
(四)參保單位或社會保險代理機構為參保人員辦理一次性繳費后,參保人員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5年,參保單位或社會保險代理機構負責為其辦理退休審批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等手續,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以批準退休時間上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和本人的退休年齡對應的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計算基本養老金,并從審批次月起按月發放基本養老金。
落實養老保險補繳和后延繳費政策是黨和政府重視民生,解決群眾實際問題的具體體現,各縣(市、區)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參保單位和社會保險代理機構要高度重視,抓好落實,按政策要求辦理參保人員補繳和后延繳費工作,并認真做好政策宣傳和解釋工作。
延伸閱讀:山西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出新規
8月19日,山西省人社廳下發《關于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有關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
參加我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人員為“編制內工作人員”和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發放養老金(退休費)范圍的退休人員。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不納入此次改革范圍,仍按照國家和省統一規定發給離休費,并調整相關待遇。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參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規定條件的退休老工人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范圍。國家明確列示的53戶中央駐晉機關事業單位在省社保局參保。按照規定,聘用到軍隊工作的人員,依照有關精神,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
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內勞動合同制工人,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到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其改革前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期間個人繳費本息劃轉至改革后本人的職業年金個人賬戶。
參加我省原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改革后符合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在職人員,其個人繳費本息劃轉至改革后本人的職業年金賬戶。劃轉時采取實賬方式劃入,不能實賬方式劃入的,也可以采取記賬方式劃轉,但應在工作人員退休前記實。改革前已退休且改革后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待遇的退休人員,如在職時實行個人繳費,退休后加發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扣除個人已經領取的個人賬戶養老金后,剩余部分本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未實行加發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10月1日至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啟動實施期間,經組織批準調動工作且符合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條件的,由調入單位辦理參保手續并補繳其間的養老保險費;經組織批準從機關事業單位調動到企業工作,或辭職、辭退、開除的,由原單位辦理其參保手續并補繳其間相應時間段的養老保險費后,按有關規定轉續養老保險關系。已達到退休年齡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先按現行退休政策及時辦理退休手續,其養老保險待遇暫按現行退休費計算辦法核定,從原渠道發放。啟動實施后再按國家和省規定的過渡辦法重新核定養老金。
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工作人員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可由單位和個人按其退休時的繳費基數、比例一次性繳費(含職業年金)至滿15年后,按照規定計發養老保險待遇。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繳費至本人達到退休年齡(含經批準適當延遲退休的退休年齡)的當月后停止繳費,社保經辦機構按規定核定養老保險待遇,并從單位辦理申領手續的次月起發放養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