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長春市退休養老金上調方案細則【1】
按照文件規定,本次養老金調整仍然采用“定額調整+掛鉤調整+特殊調整”的方式。
定額調整:每人每月增加45元。
掛鉤調整:采取與繳費年限掛鉤和與養老金水平掛鉤的方式。
與繳費年限掛鉤:繳費年限在25年(含)以下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2元;繳費年限26年至30年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2.5元;繳費年限31年至35年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3元;繳費年限36年(含)以上的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3.5元。
上述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折算年限)不足一年部分均按一年計算。
(注:按照“五七家屬工”政策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不參與繳費年限調整)
與養老金水平掛鉤:月增加額為2015年底本人統籌內月基本養老金的1%。
特殊調整:截止2015年12月31日為限,年滿70?74周歲的每月增加40元,年滿75?79周歲的每月增加50元,80周歲及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
此外,去世的企業退休人員喪葬撫恤金結算業務也將全面啟動。
為了節省群眾辦事時間、提升工作效率,長春市社保局決定采取分流辦理的方式。
辦事人員可在指定時間內持“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原件到市社保局三樓待遇核定窗口進行結算。
具體時間安排如下表:
長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指南【2】
領取方式
個人參加的是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該保險養老金計算與職工養老保險一樣,其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其中:
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50歲為195、55歲為170、60歲為139等)
市本級(不含雙陽區)個體參保年繳標準分別是10312.80元、8251.20元和6187.20元,雙陽區分別為7164.00元、5731.20元、4298.40元。
注:1、繳費基數上限為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
2、繳存基數下限為即上年度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加上省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差的四分之三的60%
領取條件
1、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已辦理退休手續
2、所在單位和個人依法參加養老保險并履行了養老保險繳費義務
3、個人繳費至少滿15年(過渡期內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
4、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為:男職工60歲;從事管理和科研工作的女職工55歲;從事生產和工勤輔助工作的女職工50歲,自由職業者、個體工商戶女年滿55周歲。
辦理材料
1、退休人員檔案
2、《退休審批表》(要求用人單位依據檔案記載,準確填寫自然情況、單位編號、電腦序號,經退休人員和經辦人簽字,單位加蓋公章后呈報)
3、符合因病、非因工退休條件的,還需提供《職工傷病診斷表》、《病、傷殘等級鑒定證明》、《勞動鑒定表》等
4、當檔案與身份證姓名不符時,根據長社保〔2004〕1號文件規定,填寫《參加社會保險職工登記姓名校對證明》辦理審核。
辦理流程
1、單位或個人應在申領人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前一至二個月(屬于續繳人員應在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時)向我局申報領取基本養老金
2、符合受理條件的,我局向申報人出具《受理回執》
3、經審核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基本養老金通過受托銀行劃入指定的賬戶。
辦理地點
長春市社會保險局
地址:民康路1012號
電話:0431-86012333
長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地址:長春市西民主大街809號
電話:0431-85679952
2016-2017年吉林退休金上調方案(細則)【3】
吉林省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每人每月增80元
13日,長春晚報記者從省人社廳獲悉,近日吉林省印發《關于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自今年1月1日起,為全省12月31日前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按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且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退休(退職)人員提高基本養老金。
260多萬企業退休人員受益
今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是自2005年以來的第11次連續調整,惠及我省260多萬企業退休人員,采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方式,調整水平略高于按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10%的全國平均調整水平。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可參照執行。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退休人員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由用人單位或退休人員檔案管理機構填寫省統一制定的審批表,經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批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機構負責按時足額發放。
本次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搞好資金調度,盡早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退休人員手中。
具體調整標準請看清
在本次調整中,定額調整每人每月增加80元,比提高15元。
掛鉤調整首次增加了與本人月基本養老金掛鉤調整辦法,首先與繳費年限掛鉤:繳費年限25年(含)以下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3.5元;繳費年限26年至30年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4元;繳費年限31年至35年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4.5元;繳費年限36年以上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5元。
上述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折算年限)不足一年部分均按一年計算。
按照“五七家屬工”政策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不參與繳費年限調整。
同時與養老金水平掛鉤,月增加額為年底本人統籌內月基本養老金的1%。
以下這些人員在調整標準基礎上,再適當增加基本養老金:高齡退休人員,截至12月31日,年滿70-74周歲的每月增加70元,年滿75-79周歲的每月增加80元,80周歲及以上的每月增加90元;企業退休軍轉干部,按上述標準調整后,基本養老金仍達不到調整后當地(所在市、縣,省直管統籌單位為省)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當地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設立機關事業單位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的縣(市、區)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元;工傷退休人員與繳費年限掛鉤調整數額不足99元的,按99元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