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養老金每月上調到2024元,安徽養老保險最新政策。安徽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并軌方案,安徽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金并軌后的話,那么對于一些的相關人員如何參加養老保險呢?
記者從省人社廳獲悉,我省出臺《貫徹〈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若干政策規定》,對“養老金并軌”后的參保范圍、保費征繳、待遇支付等相關環節進行了明確規定。
參保范圍
即,經編制部門批復劃分為承擔行政職能類的事業單位,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經編制部門批復劃分為生產經營類,但尚未轉企改制到位,且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其轉企改制到位后,按有關規定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不納入分類范圍的使用事業編制的社會團體,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尚未按照相關規定經編制部門批復分類類別的事業單位(不含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人員范圍為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單位中的編制內工作人員。
保費征繳
養老保險費征繳中涉及的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統計部門公布的“全省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機關(含參公管理單位)公務員個人年度繳費基數為結算年度的上年度本人工資收入中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工作性津貼、生活性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標準為結算年度的上年度12月份的基本工資)、警銜津貼、海關津貼之和。機關技術工人個人年度繳費基數為結算年度的上年度本人工資收入中的技術等級工資、崗位工資、工作性津貼、生活性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之和。機關普通工人個人年度繳費基數為結算年度的上年度本人工資收入中的崗位工資、工作性津貼、生活性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之和。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個人年度繳費基數為結算年度的上年度本人工資收入中的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包括中小學教師、護士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提高10%部分)和績效工資之和。新參加工作的人員當年的個人月繳費基數按起薪當月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核定,其中機關工作人員繳費工資基數中的年終一次性獎金按起薪當月的基本工資核定。
個人賬戶
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資金不得提前支取。個人在達到法定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前離境定居的,其個人賬戶予以保留,待達到法定領取條件時,再按照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其中,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可以在其離境時或者離境后書面申請終止養老保險關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申請后,應當書面告知其保留個人賬戶的權利以及終止養老保險關系的后果,經本人書面確認后,終止其養老保險關系,并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參保人員死亡后,其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中的余額可以依法繼承。個人賬戶余額為個人賬戶累計本息扣除從個人賬戶中已支付的個人賬戶養老金(含應從個人賬戶中列支的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
待遇支付
《實施意見》實施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審批程序暫維持不變,仍按國家、省現行干部管理規定執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繳費至本人達到退休年齡(含按照有關規定經批準延遲退休的人員)的當月。所在單位應按規定程序報參保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資格核準和待遇核定手續,社保經辦機構從單位辦理申領手續的次月起發放基本養老金。《實施意見》實施前已經退休的人員中符合條件的人員,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待遇項目(標準)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退休人員死亡的,從死亡次月起停發基本養老金。所謂《實施意見》,即我省出臺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實施意見》實施前后的時間劃分,以10月1日為界線。
安徽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政策
繳費標準提高至13檔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方式。《實施意見》在原來新農保設定100元至500元5檔、城居保設定100元至1000元10檔的基礎上,合并設定為13個檔次,增設了1500元、2000元和3000元3個檔次。
梯次補貼由繳費額定
政府補貼分為基礎養老金補貼和繳費補貼兩部分。此次我省《實施意見》對補貼標準進行細化,并明確最低繳費補貼標準:繳100元補30元、繳200元補35元、繳300元補40元、繳400元補50元、繳500元及以上的補60元。
省級財政目前承擔20元,其余部分由市、縣(市、區)財政承擔,市、縣(市、區)承擔比例由各市確定。同時鼓勵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提高本地區繳費補貼標準。省人社廳有關負責人說,相較于以前的“政府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準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現在“對選擇不同繳費檔次人員實行梯次補貼”,標準明顯提高。
加發標準可自行提高
目前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55元。原政策規定,對長期繳費超過15年的,每超過1年,基礎性養老金加發1%,最高不超過10%,加發的基礎養老金由試點地區承擔。而此次《實施意見》調整了加發標準:鼓勵長繳多得,對長期繳費的,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加發部分的資金由市、縣(市、區)政府負擔。
“各地在制定本地實施辦法時,不能簡單地將本規定理解為對以前1%~10%標準規定的取消,而是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提高加發標準。”省人社廳有關負責人介紹。
喪葬補助最低補8個月
國家新出臺的有關文件規定,有條件的地方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探索建立喪葬補助金制度。據此,我省《實施意見》規定,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死亡的,從次月起停止支付其養老金。參保人死亡的,一次性支付喪葬補助金,補助金最低標準為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8個月的金額,所需資金由市、縣(市、區)承擔。
養老金的查詢方法
1、可以持本人身份證到當地社保局服務大廳打印繳費清單查詢。
2、可打當地社保局咨詢電話查詢個人養老保險金繳費情況。
3、可以進入當地社保局網站查詢個人養老保險金繳費情況。
4、可以通過手機登陸社保查詢網站查詢個人養老金繳費情況。
養老金的計算方法
養老保險待遇計算公式:
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其中基礎養老金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指數)/2繳費年限1%
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a1/Al+a2/AZ+....+an/An)/
公式中,a1、a2.....an為參保人員退休前1年、2年.......n年本人繳費工資額;A1、A2……An為參保人員退休前1年、2年......n年當地職工平均工資;N為企業和職工實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計發月數
例如:上海一名男職工,2010年其60歲退休,上海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3566元。累計繳費年限為15年時,個人賬戶中有50000元,本人平均繳費指數為0.6。那么,他的基礎養老金=(3566元+3566元0.6)÷2151%=427.92元。他的個人賬戶養老金=50000元/139=359.79元;上列兩項合并,他的月基本養老金為427.92元+359.79元=787.71元。
安徽省社保個人賬戶查詢
基本養老保險政策:
一、基本養老保險參保范圍
1、本省城鎮企業全部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從業人員,社會團體、基金會聘用專職人員,城鎮個體工商戶業主和雇工,城鎮靈活就業人員,與機關、事業單位形成勞動關系的非在編人員,均須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二、基本養老保險繳費申報
2、企業(單位)繳費基數以本企業(單位)上年度全部職工工資總額向社保經辦機構申報,個人繳費基數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申報,用人單位應依法代扣代繳職工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個人繳費基數由本人確認。單位每年應于申報個人繳費基數前,填寫《個人繳費基數申報單》,經由職工本人簽名確認后由單位保管備查。
3、新增參保人員(含斷保再次繳費人員),個人繳費基數按起薪工資額申報。
4、單位于結算年度內,增加或減少參保人員時,單位繳費基數按實際增加或減少的個人繳費基數核增或核減。
5、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每年6月15日前向社保經辦機構申報繳費基數,未按時申報的,社保經辦機構可按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其核定繳費基數。
6、《決定》實施后,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基數未經本人確認導致少、漏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在本繳費年度以及本繳費年度結束后1年內可辦理補繳,逾期不再允許補繳,由此造成職工個人養老待遇損失的,用人單位按下列辦法給予補償:
補償金額=∑少報繳費工資基數×8%×15
三、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
7、基本養老保險繳費結算年度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尚未調整結算年度的地區從2007年起調整。
8、有條件的地區,城鎮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可委托公共職業服務機構或所在街道、社區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機構代辦,城鎮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可按月、按季、按年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9、自《決定》實施起兩年內,應參保未參保的企業(含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含按國務院國發?2000?8號文件規定納入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集體所有制企業)參保時,按以下辦法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1)補繳費的起始時間為我省統一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時間,不早于1996年1月。1996年1月后成立的單位,從單位成立之月起補繳。
(2)補繳基數為歷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下崗失業人員經本人申請,可按全省職工平均工資60%為基數。
(3)補繳費率統一為28%,其中單位費率20%,個人費率8%。
(4)補繳的養老保險費計繳利息,利息按年度計息法計算。1998年12月31日以前年利率為8%,1999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間年利率為5%,2006年1月1日以后年利率為銀行城鄉居民整存整取定期存款1年期利率。
按上述規定辦理參保的人員,各年度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記入比例與單位劃入比例按原規定執行。
10、原為企業固定職工,現從事個體勞動,且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未參保人員,辦理參保時,原在企業工作期間養老保險費補繳可參照第9條規定辦理。
四、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接續和個人賬戶管理
11、已參保的城鎮個體勞動者異地就業的,憑有效證明按規定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得重復參保。就業地社保經辦機構不得拒絕接收。
12、用人單位招用與原單位協議保留養老保險關系人員(以下簡稱協保人員)的,須為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現繳費基數與原協議確定的繳費基數相加后作為本人當期繳費基數,但不超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協保人員異地就業的,本人可選擇原協保單位所在地勞動事務代理機構按上述規定辦理繳費。協保人員從事個體經營、靈活就業的,本人自愿也可參照上述辦法繳費。
13、事業單位職工轉入企業前已參加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參加企業養老保險后,原來的個人繳費應予轉移,所轉金額作為期初額記入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14、參保人員省內流動時,按現有規定轉移養老保險關系并向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提供轉移職工歷年繳費基數。跨省流動的,按轉入地有關規定轉移個人賬戶檔案。
15、用人單位和個人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經辦機構要按月為參保人員記錄個人賬戶,個人賬戶按月積數法計息。
16、參保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記息率為銀行城鄉居民整存整取定期存款1年期利率,遇利率調整時,記息率隨之同步調整。
17、各級社保經辦機構每年第三季度公布職工個人賬戶對賬單。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計息期與結算年度一致,利息結轉時間統一為每年7月。
18、原為企業參保職工,后以城鎮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接續繳費的,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其原在企業參保繳費期間的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在企業參保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1個月的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以城鎮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接續繳費期間的個人繳費全部退還給本人,但不再按繳費年限發給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五、基本養老金計發
19.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之間辦理退休人員,按《決定》計發的基本養老金低于按皖政辦〔2002〕30號文規定計發標準的,低于部分予以補齊,高出部分按比例發給。按皖政辦〔2002〕30號文計發原待遇時,不再與按國發〔1978〕104號文規定計發的待遇進行對比。
20、電力、電信、銀行、民航、鐵道等5個行業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之間辦理退休人員,按《決定》計發的基本養老金低于按皖政辦〔2005〕66號文規定計發標準的,低于部分予以補齊,高出部分按比例發給。
21、原行業統籌企業職工退休計算本人指數化平均繳費工資時,按以下辦法分段取指數:1991年?1995年為各年度本人月標準工資(含崗位技能工資)、在皖各行業平均津、補貼之和,與各相應年度在皖本行業職工月平均標準工資、平均津、補貼之和的比值。1996年、1997年不取值。1998年至各行業統籌企業養老保險政策與統一制度并軌前一年,為本人各年度月平均繳費基數與省勞動保障廳公布的職工所在行業各相應年度月平均繳費工資的比值。各行業統籌企業養老保險政策與統一制度并軌當年至職工退休前一年,為本人各年度月平均繳費基數與各相應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比值。
22、企業職工在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前,按照國家政策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軍齡、原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期間符合國家政策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轉制改企前的連續工齡也視同繳費年限。
23、已經組織開展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的地區,在國家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政策出臺前,事業單位參保人員繳費年限以及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可暫按本地區規定執行。
24、自《決定》實施起,參保企業中的女工人,年滿50周歲,經本人申請,單位同意,可以在55周歲前辦理退休。
25、計算繳費年限時,滿12個月為一年,不滿12個月的,折算為年,結果保留1位小數。
26、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計發基礎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時,退休上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按自然年度取值。計算本人繳費工資指數時,分子按結算年度取值,分母按自然年度取值。在計算本人退休上年繳費工資指數時,1月份至6月份退休人員,分子取退休前一年7月份至12月份平均繳費基數;7月份至12月份退休人員,分子取退休前一年7月份至當年6月份平均繳費基數。
27、計算年度月平均繳費基數時,結算年度內繳費不滿12個月的,月平均繳費基數按實際繳費基數累計額除以12計算。首次參保當年月平均繳費基數用實際繳費基數累計額除以實際繳費月數計算。
28、平均繳費基數指數計算結果保留4位小數,如職工在1個結算年度內沒有繳費的,不取指數。
29、《決定》實施后,參保人員按有關政策規定,經批準提前退休的,不再扣減基本養老金。
30、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應按時辦理退休手續。屬于單位職工,由單位辦理申報;無單位人員實行勞動事務代理的,按照相關協議,由代理機構申報;以個體名義參保或接續參保的,由本人申報,經勞動保障部門批準后,自到齡次月起發給基本養老金。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的,社保經辦機構按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的有關政策規定計發養老金,對自法定退休年齡至延期辦理退休手續期間的養老金,屬于勞動保障部門原因延誤的由社保經辦機構補發,屬于單位原因延誤的由單位補發,屬于職工個人原因延誤的不補發。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到延期辦理退休手續期間,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中職工個人繳費退還給職工,單位繳費部分并入統籌基金。
按本意見第24條規定在55周歲前退休的女職工,退休待遇按辦理退休當年政策執行,并自批準退休次月起發給基本養老金。
31.1995年12月31日前獲得國家及省(部)級勞動模范稱號,退休時仍保持國家及省(部)級勞動模范榮譽稱號的,按月分別發給基礎養老金的4%、2%的補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