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管理條例》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工作人員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規定,再一次引發養老金“并軌”改革話題。
在很多研究社會保障的學者看來,事業單位的社保改革已成定局。
在李建忠看來,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并非新提法,“《條例》進一步明確了改革方向,方案形成需要過程。”
但是,“養老金并軌”怎么并?錢從哪里來?《條例》并沒有給出可操作性的規定。
2008年2月,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并原則通過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確定在山西等5省份先期開展試點,與事業單位分類改革配套推進。
6年半前的這個方案,改革思路非常明確,擬分兩步走。
第一步,先對事業單位隊伍進行分類,其中行政類事業單位可直接并入機關單位,按公務員對待;經營類事業單位則直接轉為企業,與企業養老保險制度對接。最終的改革對象是那些“分類改革后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第二步,對這部分人實行與目前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模式一致的養老保險制度,即要求單位與個人共同負擔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單位繳費比例不超過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
本著平穩過渡的原則,養老待遇將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方案實施前就已退休的可享受原退休待遇;方案實施后開始繳費,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后參照企業模式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對于方案實施前即進入事業單位工作的“中人”,則由財政按照“每工作一年視同繳費一年”的原則,代為一次性補足應繳保險費,再參照企業模式計發養老金。
此外,該方案提到要建立職業年金,以提高事業單位人員改革后的養老待遇。但由于方案并未給出任何具體措施,職業年金具體如何操作,試點地方并無明確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