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金上調最新消息:青海退休養老金發放率達100%
省直556家機關事業單位3.19萬名退休人員養老金由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通過銀行實行社會化發放,標志著我省全面啟動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也是在全國第4個實現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全面啟動、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發放養老金的省份。目前,全省退休人員養老金社會化發放率達100%,4月5日前,養老金將發放到每位退休人員手中。
記者從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獲悉,2015年12月,省政府啟動全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按照省政府統一部署和工作安排,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各項配套政策,積極推進全省機關事業單位和職工參保。截至今年3月底,全省參保單位5822戶,參保人員27.35萬人(其中退休人員8.8萬人),參保率達到96%。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海南藏族自治州、海北藏族自治州、黃南藏族自治州參保率達100%,西寧、海東兩市參保率分別達到97%和95%。
全省退休人員4月份養老金所需資金5.6億元近日已撥付到各級社保經辦機構,各級社保經辦機構集中力量,對參保單位退休人員養老金待遇審核,順利完成退休人員養老金發放工作向社保經辦機構的移交。同時,本著就近、方便的原則,保持退休人員原有養老金賬戶、開戶銀行不變。
國務院出臺《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省委省政府成立了全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和配套完善工資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研究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重大問題,指導、推動全省改革工作。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充分發揮牽頭協調作用,統籌做好各項改革工作;組織、宣傳、機構編制、發展改革、財政等成員單位密切配合,推動了各項改革任務落實。目前,制度體系框架基本形成,養老保險信息系統已開發完成,社保經辦機構能力建設在有機整合機構設置的基礎上得到大幅度加強。
養老金上調最新消息:青海退休養老金發放率達100%
青海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養老金社會化發放
4月1日起,在退休人員原有的養老金賬戶、開戶銀行不變的前提下,由各級社保經辦機構向全省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發放養老金,確保及時足額將養老金打到每個退休人員的賬戶。省直556家機關事業單位3.19萬名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已由省社保局通過銀行實行了社會化發放,社會化發放率達到100%,4月5日前將發放到每位退休人員手中。
實行社會化發放后,我省對退休人員待遇項目中的基本養老金(包括基本退休費、退休補貼)、冬季取暖費補助,列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統籌項目,由各級社保經辦機構通過銀行發放。
另外,省社保局還向省直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寄發公開信,就養老金發放由單位發放改為社保經辦機構發放等相關事宜提前告知,并進行了政策宣傳解釋。各市州、縣區的工作也在推進中。
青海省養老金上調計算方法
我省今年調整的政策主要采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同時考慮艱苦地區因素進行調整。總體調整水平達到月人均267元。具體調整辦法為:
(一)定額調整
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7元。
(二)掛鉤調整
1.按繳費年限調整。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15年以上的,在享受增加60元標準的基礎上,繳費每增加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4元(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繳費年限15年以下(含),以及按照青政辦〔2003〕133號文件、青人社廳發〔2010〕191號文件規定納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且享受定額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
2.按養老金水平調整。按退休人員2015年12月本人基本養老金水平的1%增加(四舍五入到元)。其中,本人基本養老金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按全省平均水平的1%增加。
1.原勞動人事部《關于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勞人險〔1983〕3號)規定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2.在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滿65周歲以上且具有正高職稱的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35元;年滿65周歲以上且具有副高職稱(含高級政工師、高級技師)的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25元。
同時符合第(三)項上述兩個條件的人員,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增加基本養老金。
3.符合調整基本養老金范圍的人員,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滿65周歲不滿70周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90元。
(四)考慮艱苦地區因素調整
考慮我省自然條件艱苦等因素,在上述三項調整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
對基本養老金偏低的企業退休軍轉干部,繼續按照《*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貫徹落實文件精神切實解決部分企業軍轉干部生活困難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規定予以傾斜,達不到全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補助到平均水平,具體補助辦法按原省人事廳、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做好企業軍轉干部解困穩定工作的意見〉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