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領取居民養老保險養老金的條件
2011年7月1日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對已年滿60周歲保險待遇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養老待遇的城鎮居民,不用繳費,可以按領取基礎養老金,每人每月55元。
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參保范圍、及繳費標準
對年滿16周歲(不住含在校學生)-59周歲不符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城鎮非從業居民,可在戶籍地自愿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實現繳費義務。繳費標準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個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
三、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
距領取待遇年齡超過15年的,最低繳費年限為15年,其間因特殊情況可以間斷,只要累積滿15年即可。距領取待遇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可以補繳。累積繳費不超過15年。
四、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個人帳戶養老金的計算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個人帳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參保人年滿60周歲時的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參保人員死亡,個人帳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余額用于繼續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