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是指在國家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依據國家政策和本企業經濟狀況建立的,旨在提高職工退休后生活水平,對國家基本養老保險進行重要補充的一種養老保險形式。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常常也被叫企業年金,但是其實企業補充養老保險不僅包括企業年金,還包括企業為員工購買的商業保險等。作為用人單位,可以建立企業年金,也可只為職工投保商業保險,或者既建立企業年金,又投保商業保險。企業年金與商業保險最終受益者為職工個人,但在繳納個人所得稅上有所區別:
企業年金方面
根據《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年金 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繳費的個人所得稅處理》(財稅〔2013〕103號 )的規定: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辦法和標準,為在本單位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職工繳付的企業年金單位繳費部分,在計入個人賬戶時,個人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繳付的年金個人繳費部分,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準內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實施之后按月領取的年金,全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適用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在實施之后按年或按季領取的年金,平均分攤計入各月,每月領取額全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適用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商業保險方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單位為員工支付有關保險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18號)的規定,對企業為員工支付各項免稅之外的保險金,應在企業向保險公司繳付時(即該保險落到被保險人的保險賬戶)并入員工當期的工資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企業負責代扣代繳。企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
試點地區企事業單位統一組織并為員工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應分別計入員工個人工資薪金,視同個人購買,按上述限額予以扣除。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額扣除為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減除費用標準之外的扣除。比如保費年繳2400元,每月稅前工資扣除200元,扣除后工資達不到3500元的納稅標準,就可以直接免交個稅了。
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是指由保監會研發并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發布的適合大眾的綜合性健康保險產品。目前,中國保監會批復了泰康養老、陽光人壽、人保健康三家保險公司“個人稅優健康險”的銷售資格。從2017年7月1日起,我國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試點政策推至全國范圍,對個人購買符合條件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允許按每年最高2400元的限額予以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