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重慶市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政策:
一、建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養老保險)的意義。
我市建立居民養老保險是落實科學發展觀和和諧社會的具體體現,是促進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建設,保障城鄉居民年老后基本生活的必然要求。
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基本原則。
按照“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能轉移、可持續”基本原則,建立健全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相配套、以保障城鄉居民年老后基本生活為目的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一是從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和待遇標準要與經濟發展及各方承受能力相適應;二是個人(家庭)、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三是政府主導和居民自愿相結合,引導居民普遍參保。
三、我市居民養老保險的試點步驟。
2009年,選擇在萬州區、黔江區、大渡口區、九龍坡區、南岸區、北碚區、合川區、永川區、南川區、潼南縣、梁平縣、墊江縣、武隆縣、巫山縣、酉陽縣開展試點,到2012年覆蓋全部區縣(自治縣)。
四、哪些人可以參加居民養老保險?
具有我市戶籍的下列人員,可自愿參加居民養老保險:
(一)年滿16周歲以上的農村居民;
(二)年滿16周歲以上的城鎮靈活就業人員;
(三)年滿60周歲以上的城鎮沒有享受基本養老保險(退休)待遇的人員。
全日制在校學生及已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退休待遇或養老待遇的人員不得參加居民養老保險;已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農民工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人員,同一時段不再參加居民養老保險。
2016-2017年重慶市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計算方法:
五、到哪里去申報參加居民養老保險?
符合參保條件且自愿參加居民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持本人居民身份證及戶口簿到戶籍地所在鄉鎮(街道)社會保障服務所申報參加居民養老保險。因特殊情況本人不能直接申報的,也可委托戶籍地所在村委會(社區居委會)持委托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戶口簿(復印件)及書面委托書到鄉鎮(街道)社會保障服務所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六、不同年齡段人員參加居民養老保險在政策上有無區別?
不同年齡段的參保人員,適用的政策有區別。本地區開展試點時,根據不同年齡,分為青年人員、中年人員、老年人員三類。
青年人員指本人戶籍所在區縣(自治縣)開展試點之月年滿16周歲,不超過45周歲(含45周歲)的城鄉居民。
中年人員指本人戶籍所在區縣(自治縣)開展試點之月超過45周歲,不滿60周歲的城鄉居民。
老年人員指本人戶籍所在區縣(自治縣)開展試點之月已年滿60周歲及其以上,未享受其他基本養老保險(退休)待遇的城鄉居民。2009年試點的區縣(自治縣),60周歲及其以上人員的年齡界定統一為2009年8月31日。
參保人員出生日期以本人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出生日期為準。
七、青年人員參保政策
(一)繳費構成
1.個人繳費
青年人員目前年繳費標準有100元、200元、400元、600元、900元五個檔次,由本人自愿選擇,按年繳費,當年選定申報的繳費檔次必須在當年內完清費用。
如果確屬因病、因災等原因當年未能按時繳費,可在次年度按規定申請補繳,逾期不再補繳。
2.集體補助
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3.政府補貼
我市對個人參保人員補繳基本養老保險作了如下規定:
1.失業職工
具有我市城鎮戶口,曾在城鎮用人單位(含機關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工作過的失業職工,可從與原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次月起以個人身份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2.已破產、解體、關閉的企業職工補繳
對我市已破產、解體、關閉的應參保未參保國有或集體企業,原企業職工愿意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可補繳其在原企業工作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http://cq.aT317.com
對我市已破產、解體、關閉的參保企業漏投保職工,本人愿意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可補繳其在原企業工作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3.靈活就業人員
具有我市城鎮戶口的靈活就業人員(含返城后未統一安置就業的原城鎮上山下鄉知識青年),補繳不得早于2003年7月;農轉非后具有我市城鎮戶口的靈活就業人員,可從農轉非之月起補繳,但不得早于2003年7月。
具有我市城鎮戶口,復員退伍未統一安置就業的退伍軍人,可從復員退伍之月起補繳基本養老保險,但不得早于2003年7月。其中:2003年7月1日后農轉非具有我市城鎮戶口的,可從復員退伍之月起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但不得早于農轉非之月。
4.城鎮個體工商戶雇主
在我市城鎮從事個體經營的個體工商戶雇主,可從最早從事個體經營之月起補繳,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5.城鎮個體工商戶雇工
具有我市城鎮戶口的個體工商戶雇工可以從與雇主建立或形成勞動關系之月起補繳,但不得早于2003年7月。
2003年7月1日后農轉非的個體工商戶雇工,可以與雇工建立或形成勞動關系之月起補繳,但不得早于農轉非之月。
其他個體工商戶雇工(含農村戶口、市外戶口)可從申報之月起參保,不得補繳。
6.曾在我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在2006年10月1日前與機關事業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臨時聘用人員。]
渝人社發〔2013〕151號、渝人社發〔2013〕191號文件規定,未達到退休年齡的且經參保地社會保險局審核符合條件的下列單位和人員申請可以補繳。
1. 申請補繳的應參保單位和職工;
2. 申請補繳的個人參保人員;
3. 因用人單位少報、瞞報、漏報職工工資、人員等,可按規定申請補繳。
參保單位補繳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根據渝人社發〔2013〕66號、渝社險發〔2013〕107號文件規定,應從與單位建立或形成勞動關系之月起補繳,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鄉鎮企業不得早于2011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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