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養老金計發的依據是什么?
《四川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川人社發[2015]45號)規定,從10月1日起,基本養老金按以下辦法計發:
1.10月1日及以后參加工作、繳費年限滿15年、達到退休年齡的參保人員(“新人”),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具體計算辦法如下:(1)基礎養老金=退休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實際平均繳費指數)÷2×累計繳費年限×1%。本人實際平均繳費指數,為本人歷年的實際繳費指數之和除以實際繳費年限(保留小數點后三位)。其中,本人當年的實際繳費指數,為本人當年的繳費基數除以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2)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
2.9月30日及以前參加工作、10月1日及以后退休且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參保人員(“中人”),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具體計算辦法如下:(1)基礎養老金=退休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指數)÷2×累計繳費年限×1%。(2)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3)過渡性養老金=退休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過渡系數。
對于9月30日及以前參加工作、在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間退休的人員,設立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實行新辦法待遇計發標準(以下簡稱新標準)和老辦法待遇計發標準(以下簡稱老標準)對比,保低限高,即:新標準(含職業年金待遇)低于老標準的,按老標準發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標準的,超出的部分,第1年退休的人員(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第2年退休的人員(1月1日至12月31日)發放超出部分的20%,以此類推,到過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員(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0%。過渡期結束后退休的人員執行新標準。
3.9月30日及以前已經退休且按月領取原待遇的人員(“老人”),從10月1日起,由機保統籌基金按照國家和我省規定的原待遇政策確定的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