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征地養老保險政策,國家有何規定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海口征地養老保險政策
新出臺的《海口市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養老保險業務操作規程(試行)》,對上述問題均予以明確規定。
征地報批前先調查補貼人數
征地報批前,需進行項目征地調查,國土部門應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養老保險等,以書面形式函告區級政府并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組織區級政府相關部門以及鎮(街)開展征地調查。
鎮(街)、區政府根據擬征土地告知書,在10個工作日內對項目擬征收農用地和享受繳費補貼人數等情況進行調查后上報。
調查后,海口市國土部門將被征地農民繳費補貼計入征地成本,列入征地補償預算,填寫《征地項目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繳費補貼實施方案審核表》并送同級財政部門。
繳費補貼資金按照“項目征收農用地畝數×征地當期農村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80個月×50%”進行測算。
市財政部門審核后送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被征地農民補貼對象人數、被征收農用地畝數、繳費補貼資金預算等內容進行審核做意見。
要告知農民具體操作事項
征地批準后,鎮(街)、區政府宣傳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相關政策,將有關具體操作事項安排告知被征地農民。
村(居)民小組落實補貼對象名單,組織被征地農民填寫《補貼對象登記表》,并收集被征地農民身份證、戶口簿、家庭承包用地有效證明等復印件交村(居)委會。初審符合享受補貼條件的名單公示7天無異議后,再由鎮(街)、區政府復核,再次公示7天無異議后,報市農保經辦機構辦理繳費補貼對象登記手續。
補貼對象參保情況不同處理也不同
未參加任何形式社會養老保險的補貼對象,按照規定辦理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登記,建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后,將補貼資金記入其個人賬戶。
已經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補貼對象,由農保經辦機構將補貼資金直接記入其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對于已經領取待遇的人員,由農保經辦機構自補貼資金到賬的次月起,與原個人賬戶養老金一并計發。
已參加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且尚未按月領取從業人員養老保險待遇的被征地農民,按規定辦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登記,建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同時將繳費補貼數額記入該賬戶,并做好封存標記。達到待遇領取年齡時,符合按月領取從業人員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封存的繳費補貼按照40%、60%的比例分別劃入其從業人員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和統籌賬戶,并做好“征地補貼”標識,與從業人員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一并發放,終止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達到待遇領取年齡時,不符合按月領取從業人員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根據相關規定將從業人員養老保險關系進行轉移或退還處理后,按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已參加從業人員養老保險并按月領取從業人員養老保險待遇的被征地農民,由農保經辦機構向社保經辦機構提供從業人員繳費補貼明細和繳費補貼到賬時間,協調社保經辦機構按繳費補貼的40%、60%分別劃入其從業人員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和統籌賬戶,并做好“征地補貼”標識。社保經辦機構按照繳費補貼資金到賬時其年齡對應的計發月數計算增加的個人賬戶養老金,自補貼資金到賬的次月起與原個人賬戶養老金一并發放。
湖北隨州征地養老保險政策
隨州日前出臺了《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預計將有10.5萬余被征地農民因此受益。
據了解,早在2007年,隨州就出臺了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辦法,新政進一步完善了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體系,將進一步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社保權益,讓失地農民老有所養。
參保人員須達到5個條件
被征地農民參保以村組為單位改為以家庭為單位參保,同時明確了參保時的年齡、土地征用面積、土地承包手續等要求,即要達到五個條件:承包地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被征地時持有《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被征地時戶口在征地所在地,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積不足0.3畝(含0.3畝),被征地時年滿16周歲。
建立補償機制使老有所依
2015年1月1日以后土地被征用的農民,由土地征用受益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一次性養老保險補償。具體補償標準為:對被征地時年滿60周歲(含60周歲)及以上的人員,按被征地時該市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標準給予全額補償;對被征地時60周歲以下人員(59至16周歲),年齡每降低1歲,補償標準按全額補償的1%遞減。養老保險補償資金不發放被征地農民個人,不抵交被征地農民個人參保繳費,計入被征地農民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待其年滿60周歲時,在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同時,加發個人賬戶養老金。
向職工和城鄉養老保險并軌
新政規定,不再單獨建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而是根據被征地農民年齡等條件,由被征地農民自愿選擇向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并軌。
建立補償資金預存制度
新政建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償資金預存辦法。征地報批前,應將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償資金預先存入財政專戶,人社部門根據資金落實情況出具審核意見,作為征地報批的必備條件。補償資金不落實的征地項目不予批準。
同時,統籌解決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問題。按老辦法參保的被征地農民計1.8萬人,統一納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范圍進行統計和管理。待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符合領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條件時,按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計發養老金,并按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政策調整養老金待遇。已辦理待遇領取手續的人員,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金支付和調整渠道。根據養老保險繳費基數與待遇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對納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統計范圍的被征地農民喪葬費、撫恤金2015年按城鎮職工喪葬費、撫恤金的40%執行,以后每年提高10%,直至達到城鎮職工待遇水平。
未按老辦法參保,也未獲得當地政府一次性養老保險補償的被征地農民,對年滿60周歲及以上的人員,在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同時,由受益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比照2015年新征地一次性養老保險補償標準計發養老保險補貼。這樣新老征地同齡同待遇,盡可能避免新老制度不同產生的待遇差而引起攀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