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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武漢居民養老金上調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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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居民養老金是否上調?上調多少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全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準調整,由每人每月1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25元,從2017年1月1日起執行,今年10月底前發放到位。此項調標將惠及武漢市142萬參保城鄉居民。

武漢市人社局相關負責人介紹,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是定位于面向城鄉弱勢群體的、具有托底保障功能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這項制度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一起共同構成了我國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近年來,市、區政府不斷加大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資金投入,“十二五”期間,市、區兩級財政累計投入約16億元。從2013年開始,武漢市已連續3年提高城鄉居保基礎養老金標準,本次提高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準是武漢城鄉居保基礎養老金的“四連調”,也是“十三五”時期的首次調標,市、區兩級財政新增投入資金達2.1億元。

此前,“十二五”期間,武漢市提前完成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并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實現“三連調”,從2012年的人月均100元提高到180元。下一步,武漢市將繼續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強化長繳多得、多繳多得等激勵機制,適時適當提高最低繳費檔次,探索建立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更好地保障參保城鄉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延伸閱讀:五類武漢職工可補繳養老保險

《武漢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補繳暫行辦法》將從今年7月1日起施行,首次明確規定了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因正常原因離職的人員,可補繳養老保險。昨天,市人社局對該辦法進行了解讀。

據介紹,《社會保險法》中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補繳相關的規定十分抽象,不好執行,全國各省的做法也不相同。近年來,房地產限購政策與社保繳費年限掛鉤,更是催生了一批行政命令式的應急做法,有的甚至偏離了法制化軌道。為此,我市率先在全省清理和規范了職工養老保險補繳辦法。市民如有疑問,可撥打咨詢電話12333。

加征滯納金或積累額

用人單位及職工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時,對補繳數額按日加征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滯納金由用人單位承擔;靈活就業人員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時,對補繳數額按日加征萬分之二的積累額,積累額由個人承擔。加征的滯納金或積累額總額超過補繳數額1倍的,按照不超過補繳數額征收。

用人單位及職工補繳以前年度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對于2011年7月1日以前年度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補繳數額,從2011年7月1日起開始加征滯納金;對于2011年7月1日以后年度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補繳數額,從應繳而未繳之日起開始加征滯納金。

靈活就業人員補繳中斷繳費期間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對于2011年7月1日以前年度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補繳數額,從2011年7月1日起開始加征積累額;對于2011年7月1日以后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補繳數額,從可繳而未繳之日起開始加征積累額。

《辦法》引入了滯納金程序。過去,對用人單位不履行參保繳費義務沒有必要的震懾手段與處罰措施,催生了一批長期欠費大戶。啟動滯納金程序后,任何單位、任何人不依法履行參保繳費義務,都要納入滯納金征收范圍。

適用五類人

應保而未保的用人單位職工(具體包括三類情形)

①自實施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來,本市統籌范圍內在原國有企業、集體企業、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辦理了正式招工錄用手續、具有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因歷史客觀因素應保而未保的職工(含勞動合同制工人);

②本市統籌范圍內自1996年1月1日以來與用人單位建立或事實上形成了勞動關系、因用人單位未依法履行參保繳費義務應保而未保的職工;

③經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依法判定存在勞動關系、因用人單位未依法履行參保繳費義務應保而未保的職工。

中斷繳費的靈活就業人員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因正常原因離職的人員

繳費工資基數調整補繳的用人單位職工

補繳費用標準以對應年度的社平工資或崗平工資為基數計算確定。

《辦法》明確了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啟動實施前,從原機關事業單位流動進入企業就職或從原機關事業單位辭職辭退后從事個體靈活就業人員的參保補繳問題,可與單位協商,由單位或個人補繳養老保險。

目前,武漢已完成全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登記工作,年底前將實現所有職工統一參保。

其他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同意的用人單位及職工

六種情況不受理

(一)職工申報調整繳費基數申請補繳超過2年以上追溯期限的;

(二)靈活就業人員已選擇繳費基數履行了繳費手續,再次申請調整繳費基數并辦理補繳的;

(三)參保人員申請辦理跨統籌地區補繳業務的;

(四)參保人員已在跨統籌地區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

(五)參保人員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且已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的;

(六)申請人職工檔案經鑒定存在偽造或涂改的。

參保補繳起止時間

新辦法規定,對應保而未保的用人單位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因正常原因離職的人員,繼續執行現行有關政策規定,由社保經辦機構確定補繳的起始和截止時間。

對中斷繳費的靈活就業人員,應以社保信息系統記載的中斷繳費時間為參考依據,由社保經辦機構確定補繳的起始和截止時間。靈活就業人員補繳起始時間不得早于2004年7月1日。

對繳費工資基數調整補繳的用人單位職工,應以社保稽核意見為依據,由社保經辦機構確定補繳的起始和截止時間,一般不得超過2年的追溯期。

這個追溯期就是,比如某人應該按5000元工資基數繳,但單位一直按的是2000元,他去投訴,要求按5000元補繳,但他拿到社保卡,才知道戶頭設立已經超過2年了,就過了追溯期了。

補繳基數及比例

對于用人單位及職工,在我市歷年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上下限范圍內確定補繳基數。用人單位及職工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按現行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對于原國有企業、集體企業、機關事業單位勞動合同制工人,在申請辦理“漏保補繳”業務時,凡是1996年1月1日以前應該參加而未參加合同制工人養老保險的時間,應按規定從被批準招收為合同制工人之日至1995年12月31日補繳積累額后方可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補繳積累額的基數按照補繳時上年度社平工資確定,比例統一按3%確定。

對于靈活就業人員申請補繳中斷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按照自愿原則,由靈活就業人員在我市歷年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上下限范圍內選擇確定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繳費比例統一按照20%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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