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2017年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上調方案目前尚未出臺,但根據山西省關于2017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可知從2017年1月1日起,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
山西省關于2017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晉人社廳發(2016)69號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中央駐晉各單位:
根據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37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并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準,從2017年1月1日起,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2015年12月31日前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
二、調整辦法和標準
(一)定額調整
調整范圍內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70元。
(二)掛鉤調整
1、企業退休人員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每滿1年(不滿1年的計為1年)每月增加3.5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按10年計算.
2、機關事業退休人員按本人退休時職務(職級)對應的2015年12月同職務(職級)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的3.6%增加基本養老金。
企業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條件的退休老工人,掛鉤調整部分按機關事業單位同類人員標準調整。
(三)傾斜調整
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的退休人員,在上述兩項調整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企業退休軍轉干部調整后月基本養老金低于2824元的補到2824元。
三、資金渠道和發放
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增加的養老金,市及市以下單位由市政府負責統籌安排資金,確保發放到位;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在養老保險制度正式運轉前,所需經費由省財政廳按照原有經費負擔政策予以解決,運轉后納入基金統籌發放。
四、工作要求
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各市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實施,正確引導輿論,認真抓好落實。要通過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加強基金征繳,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和加大對養老保險基金補助力度等措施,按要求盡快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退休人員手中,不得發生新的拖欠。對執行中出現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
2017年9月1日
新聞鏈接:
8月24日,記者從省人社廳獲悉,在最新發布的《關于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有關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中,就我省關于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人員、改革試點期間個人繳費本息處理等問題做出明確處理意見。
《意見》中,確定了參加我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人員為“編制內工作人員”和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發放養老金(退休費)范圍的退休人員。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不納入此次改革范圍,仍按照國家和省統一規定發給離休費,并調整相關待遇。新中國成立前參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規定條件的退休老工人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范圍。
按照規定,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內勞動合同制工人,此次也在改革范圍內。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到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其改革前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期間個人繳費本息劃轉至改革后本人的職業年金個人賬戶。
針對10月1日至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啟動實施期間有關人員的養老保險關系處理、待遇發放問題,《意見》中規定,經組織批準調動到企業工作,或辭職、辭退、開除的,由原單位辦理其參保手續并補繳其間相應時間段的養老保險費后,按有關規定轉續養老保險關系。已達到退休年齡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先按現行退休政策及時辦理退休手續,其養老保險待遇暫按現行退休費計算辦法核定,從原渠道發放。啟動實施后再按國家和省規定的過渡辦法重新核定養老金。
《意見》指出,一些工作人員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可由單位和個人按其退休時的繳費基數、比例一次性繳費(含職業年金)至滿15年后,按照規定計發養老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