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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社保報銷有調整
調整一適當下調大病保險起付標準
此次征求意見稿在充分考慮上一輪公開征求群眾意見的基礎上,將大病保險起付標準適當下調至3萬元。參保人年度內自付的合規醫療費用(含住院和特定門診費用)累計超過大病保險起付標準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
現行的大病保險制度中,參保人年度內自付的合規醫療費用累計超過大病保險起付標準(3.5萬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險資金按合規醫療費用分段支付,年度最高支付限額定為30萬元。超過起付標準部分小于或等于10萬元的,支付比例為60%;如超過10萬元的,支付比例為70%。這一支付比例高于目前全國水平。在東莞只要參加了基本醫療保險,就等同參加了大病保險,也不需另行辦理任何參保手續。
目前東莞市醫療保險基金累計結余可以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待遇13個月以上。按照醫療保險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結合大病保險資金運行情況及資金測算情況,適當下調大病保險起付標準后資金仍可良好運行。預計大病保險起付標準下調后,大病保險待遇享受人數將增長約20%,更多的參保人能夠達到補償標準,納入大病保險保障范圍。
調整二引入商業保險機構參與經辦服務
大病保險辦法另一大調整內容則針對經辦方式。東莞擬通過購買服務方式引入商業保險機構參與經辦服務。據了解,購買大病保險服務費用不超過大病保險資金當期收入的3%,當期核算,所需資金從當期大病保險資金中提取。商業保險機構按照合同協議提供服務,合同期限原則上為3年。
市社保局有關人士表示,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要求,結合東莞實際情況,充分發揮東莞市醫療保險現有優勢和主導作用,通過購買服務方式引入商業保險機構參與大病保險業務的一些具體業務經辦,作為對社保大病保險經辦服務工作的有益補充,有利于增強大病保險經辦能力,進一步優化大病保險經辦管理模式,提高大病保險運行效率和服務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