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青海省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政策:老年人意外傷害保險的主要責任范圍
1.導致殘疾或身故,保險公司按照約定的傷亡賠償比例賠償保險金。傷殘賠償保險金為25000元/人×殘疾程度對應比例;意外死亡、身故保險金為25000元/人。
2.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在約定醫院進行治療的,保險公司按照約定對被保險人在此期間支出的合理醫療費用給予報銷。意外醫療報銷限額為2500元/人。
3.導致殘疾的,殘疾者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所需的費用(含更換所需的費用),保險人按照約定在賠償限額內承擔給付殘疾用具保險金責任。殘疾用具保險金為1500元/人。
2016-2017年青海省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計算方法:
4.遭受人身傷害事故導致被保險人身體骨折的,被保險人選擇住院治療的,骨折治療費用在意外醫療責任范圍內給予報銷;不住院的,按照骨折保險金比例表予以賠付。骨折保險金為2500元/人。
5.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住院的,自被保險人住院發生之日起,保險公司按照約定給付意外傷害住院津貼,每人每次事故最高給付意外傷害住院津貼累計最高180天。每次事故住院津貼為30元/天/人。
6.因意外傷害產生緊急救援費用,保險公司按照約定負責賠償。每次事故賠償限額為1000元/人。
7.每次事故每人超過人民幣50元的部分按90%的比例給付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